赤峰市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赤峰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通过赤峰市地质环境专家和各旗县区工作人员集体讨论,在遵守《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前提下,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细化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2013年8月1日前办理了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不再新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不需补做土地复垦专篇(特殊情况除外)。按2008年《管理办法》已经交存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不再按新的管理办法重新计算保证金。
二、2013年8月1日前办理了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务于2014年8月1日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分期治理方案》(以下简称《分期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本《分期治理方案》的“分期”计算起止时间为采矿权领取之日至2014年8月1日,治理工作量为起止时间内矿山开发行为造成的所有工作量中可以实施的工作量。
2014年8月1日前已评审备案的《分期治理方案》作为矿山企业的首期治理依据,完成治理的,治理工程经验收后,保证金可办理转存手续,不能完成治理的,继续缴存下一分
期的保证金。
三、2013年8月1日前办理了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在2014年8月1日前办理采矿权年检、变更、延续等相关手续时,可凭原《治理方案》办理,不需提交《分期治理方案》,已经提交了《治理方案》的,只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审核表》(表样附后)。
四、自2013年8月1日起,新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和重新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必须同时提交《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同时按新办法的因素法计算保证金,与《治理方案》计算的保证金比较后就高缴存。首次缴存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治理费用的30%,砂石类矿山原则上不低于50%。
五、自2013年8月1日起,剩余服务年限小于等于三年的矿山,尚有资源需要延长服务年限的,在办理年检、变更、延续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交《生产勘探批复》,并在领取新采矿许可证前提交《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不需延长服务年限的,在办理年检、变更、延续等手续前,必须编制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闭坑治理方案》。
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在办理年检、变更、延续等相关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交《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 已经提交了《治理方案》的,应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审核表》和《分期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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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评估面积”必须大于等于采矿许可证的矿区面积。
六、经批准参与整合的矿山,在办理年检、变更、延续等相关手续时,原则上先按原《治理方案》计算缴存保证金,待整合工作结束后,按新编制提交的《治理方案》计存保证金,原来缴存的保证金如果不足必须补缴,如有超出可折抵下一期保证金。
七、保证金由旗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缴存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与旗县国土资源局签定。保证金计算遵守因素计算法和《治理方案》就高原则,《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服务年限”为保证金缴存计算依据,不作为《分期治理方案》中治理分期的计算依据。
八、《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以《治理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为参考,但不作为根本依据。《采掘计划》作为编制《分期治理方案》的根本依据,矿山企业必须提交治理分期的《采掘计划》,分期的《采掘计划》要求科学合理,矿山企业对《采掘计划》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九、《分期治理方案》甲类矿种的分期为3年,乙类矿种(砖瓦砂石类)分期按采矿权有效期计算。
十、《分期治理方案》作为本分期的治理和验收依据,其效力等同于“分期治理设计书”,编制单位和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现场实测,根据实测结果,严格按《编制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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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按《分期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编制单位和矿山企业对《分期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工作负责。
十一、乙类矿产(砖瓦砂石类)的《分期治理方案》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文字部分可适当简化,但要求严格按《编制规范》编制,图表齐全,确保治理工作实施和验收的可行性。
十二、2013年8月1日起,分期保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分期保证金=年度保证金×分期年限 年度保证金=保证金总额÷矿山服务年限 其中:
分期年限一般为3年,乙类矿产原则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计算。
原来因《治理方案》中治理费用大于“因素法”计算费用的差额缴存办法(即按35%、35%、30%分三次缴清差额的办法)从此废止。原来有按35%缴存了差额的,按新办法计算后少缴的要补缴,多缴的可计入下一分期。
十三、为了更好地完成《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的编审工作,市局决定选择一批具备相关资质、技术力量强、在以前的《治理方案》编制工作中业绩优良的单位,编制赤峰境内的两个方案,编制单位名单将在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供矿山企业选择。市局将对编制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和信誉评价制度,每年年初将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更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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