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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企业标准编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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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BC XX-2004

4.4 化妆水的卫生指标见表3:

表 3

指标 细菌总数 CFU/g 粪大肠菌群 绿脓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霉菌和酵母菌 CFU/g 汞 mg/kg 铅(以铅计) mg/kg 砷(以砷计) mg/kg 甲醇 mg/kg 指标要求 <10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1 <40 <10 甲醇含量<0.2% 4.5 产品净含量

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色泽

取试样于25ml比色管内,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 5.2 香型

用辨香纸蘸取样品,嗅觉辨别,符合规定香型,无异味。 5.3 清晰度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距观察者30cm处观察。 5.4 pH值

按GB/T 13531.1-2000规定方法检验。 5.5 浊度

按GB/T 13531.3-1995规定方法检验。 5.6 色泽稳定性 5.6.1 仪器

a) 温度计,精度±0.5℃,一支;

b) 电热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一台; c) 试管,D2cm×13cm,二支。 5.6.2 操作

将试样一式两份分别倒入两支试管内,装样高约2/3,并塞上干净的软木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8±1℃的恒温培养箱内,1h后打开软木塞一次,然后仍旧塞好,继续放入恒温培养箱内,经24h后取出,与另一份样品进行目测比较。 5.7 细菌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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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BC XX-2004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8 粪大肠菌群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9 绿脓杆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11 霉菌和酵母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12 汞、铅、砷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的方法检测。 5.13 甲醇

按GB/T 7917.4-1987规定的方法检测。 5.14 净含量

按JJF 1070-2000规定的方法检测。 6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1993规定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按QB/T 1685-1993中的3.9.5,3.10.2.3,3.10.3.3规定执行,销售包装的标志按GB 5296.3-1995规定执行。 7.2 包装

按QB/T 1685-1993规定执行。 7.3 运输

必须轻放轻卸,按箱子箭头标志堆放,避免激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堆放时必须距地面20cm,距内墙50cm,中间留通道,不得倒放,切忌靠近水源和暖气,并应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保质期三年,保质期从产品生产之日起算,在保质期内产品应按标准要求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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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XX-2004 BC XX-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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