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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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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例如:某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 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2%+3%=6%;总赔偿指数为 50%+6%=56%。

(九)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1 .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生活自助器具的费用。 2 .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普通适用器具”,指符合稳定安全、对受害人能发挥有效补充作用、能够维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求并有助于其从事劳动和回归社交的要求的器具。

赔偿权利人或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就残疾辅助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问题向残疾辅助具配置机构询价并要求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该意见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3 . 残疾辅助具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置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超过年限后,受害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具的,赔偿义务人应继续给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5-10年。 (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有关死亡赔偿金的其他问题,见(八)残疾赔偿金第1、2、3条的相关内容。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丧葬费是因安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运尸费、冷藏费、整理仪容费用、遗体告别场地费、骨灰寄存费、购臵墓地墓碑等费用。 (十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数和期间,由受诉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酌定。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后,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指数 1 .被扶养人的范围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不足六十周岁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可以是下列之一: (1)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2)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3)被扶养人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疾病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2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身份状况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受害人身份状况一致。

确定受害人属于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见(八)残疾赔偿金第2条的相关内容。 3 .扶养年限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一般以受害人定残或死亡之时为起算点,扶养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则取整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扶养年限计算5年。

4 .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受害人父母的,扶养义务人人数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确定。

5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年赔偿总额应为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之和,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但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关。即据以判断是否超过上限的年赔偿总额,不应是乘以赔偿义务人事故责任比例之后的数额,但应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限的,赔偿义务人按照该上限数额支付该年度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被扶养人在该年度中获得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应予调整,调整方法为:

① 分别计算出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算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

② 需要调整的,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除以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用该比例数分别乘以第一步中计算出的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结果即为各位被扶养人该年度中实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举例说明:死者李某系农村居民,因 2013年8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有被扶养人4人,分别为:

① 死者之父,1947年11月15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5年; ② 死者之母,1949年3月23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6年; ③ 死者之子,2013年4月21日出生,扶养年限18年; ④ 死者之女,1999年4月5日出生,扶养年限4年。

第一步 按照2012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父:10155元/年÷3=3385元; 母:10155元/年÷3=3385元; 子:10155元/年÷2=5077.5元; 女:10155元/年÷2=5077.5元。

在第1-4年,有4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6925元/年>10155元/年,需调整;

第5-15年,有3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1847.50元/年>10155元/年,需调整;

从第16年开始,有2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8462.50元/年<10155元/年,无需调整。 第二步 调整方式

① 第1-4年,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 4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前4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② 第5-15年这11年中,被扶养人有父、母、子 3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第5-15 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综上,每名被扶养人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父:2031元/年×4年+2901元/年×11年=40035元/年;

母:2031元/年×4年+2901元/年×11年+3385元/年×1年=43420元/年;

子:3046.50元/年×4年+4353元/年×11年+5077.50元/年×3年=75301.50元/年;

女:3046.50元/年×4年=12186元/年。

合计,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170942.50元。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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