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辽安监安健[2017]1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9.20 【实施日期】201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
对结果的通报
(辽安监安健〔2017〕1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138号)要求,2017年7-9月,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参比单位 1 / 2
参加本次比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计56家,其中乙级机构38家,丙级机构14
家,拟申请资质的机构4家。 二、比对项目
此次比对项目包括活性炭管中苯和甲苯,滤膜中铜,滤膜中铅,水中二氧化氮,分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中的芳香烃类化合物、金属类化合物和无机含氮化合物。比对方法覆盖了气相色谱法、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分光光度法。 三、比对结果 (一)结果评定原则
单个项目采用标准值法(测定值与标准值之间的差为Z,标准差为X)进行计算,每个检测项目判定标准如下:
︱Z︱≤2X,优秀,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 2X<︱Z︱<3X,合格,产生警戒信号; ︱Z︱≥3X,不合格,需查找原因,予以纠正。 每个项目设置3个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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