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行政主体
第一节 其他行政主体概述
一、含义
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形式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国家、公民传统二元社会在现代发生多元化改变,生长出大量的非政府(NGO)、非营利(NPO)组织,公权力越来越多的向社会转移。出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一些社会公权力组织虽没有获得授权,但是根据其组织章程(即组织成员的授权),对组织成员甚至对组织外的人行使一定公权力,成为行政主体。
二、种类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是授权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二是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如烟草、盐业、电力、高等学校、中科院等;三是私法人或民办非法人组织;四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
2、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青妇一类社会团体等。
授权的意义和重要性:一是民主发展趋势,国家职能不断向社会转移;二是防止行政国家权力滥用、官僚主义和腐败的需要;三是有的职能由社会组织行使比行政机关行使更合适;四是有的企事业单位职能本身具有公权力性质,如公立学校开出学籍、律师协会、医生协会办法或吊销执照等。国家应尽可能将行政职能社会化。
第二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含义
其中,是法律、法规授权而非行政组织法授权。 二、条件和范围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居委会和村委会。
2、行业组织。既可依自己组织章程,也可依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如注册会计师法授权协会制定和实事考试考办,受理注册;律师法授予律协许多行政职能。
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各级妇联维护妇女利益,接受投诉,要求有关部门查处等权力。
4、事业与企业组织。如《教育法》授权公立学校办法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对学生进行处分等。企业组织如《烟草专卖法》授权烟草总公司和升级烟草公司下达卷烟产量的职能等。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称税务机关包含税务所;《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权等。
三、法律地位:在行使所授权的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授权发布命令、采取行政措施,实施行政行为,对违法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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