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填空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和__义务_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__行为_和_精神财富_。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_一般行政法_和_特别行政法_。 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行政相对方的_申请为前提。
5.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_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_。
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行政机关和_地方_行政机关。
7.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_制定行政法规_和_行政规章_。
8.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_公务行为_,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_民事行为_。
9.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_公定力_、_确定力_、_拘束力_、_执行力_。
10.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_民主原则_、_效率原则_。
11.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_人身的强制_、_对财产的强制_、_对行为的强制_三种执行方式。有你12.行政合同一般采用__书面_形式。
13.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_义务_的行为。
14.行政处罚案件由_违法行为发生地_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5.行政监督属于_行政行为_,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16.审计的对象主要是_会计资料_。
17.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_行政机关救济_和__司法机关救济_。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60_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_5_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__不予受理__,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_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_。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__书面__审理的办法。:::
19.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同级_权力机关_的执行机关,一方面对_同级权力机关_负责并
报告工作;一方面对_上级行政机关_负责并报告工作。 20.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_损害赔偿_。
21._行政侵权行为_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22.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_复议前置程序_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
原则。
23.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_专属管辖_和_共同管辖_。 24.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_当事人_和_诉讼代理人_。
25.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_上诉人_和_被上诉人_。
26.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_客观性_、_相关性_和_合法性_。
27.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_起诉状_,并按被告人数提出_附本_。
28.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_5_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29.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_行政赔偿_
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3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_书面_审理和_开庭_审理两种方式。
31.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的方式有:_申请执行_和_移送执行_。 32.行政判决分为_一审判决_和_二审判决_两种。
33.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_主体_、_客体_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34.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_法定义务_。
35.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_选任_、_委任_、_调任_和_聘任_。有你更精彩! ? 36.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_权利_和_义务_表现出来的。
37.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_拍卖_、_邀请发价_和_直接磋商_等方式。 38.申诫罚的具体形式有:_警告_和_通报批评_。
39.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_过错责任_原则;_危险责任_原则;违法责任原则。
40.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形式的判决,即维持原判、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和确认判决。
1.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 过错责任 原则;危险责任 原则;违法责任原则。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 组织 。
3.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 选任 、委任 、调任 、 聘任 。
4.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方分为 抽象相对方 和 具体相对方 。
5.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为: 国务院 , 国务院各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6.行政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 单方解除,二是 协议解除 。
7.在我国行政处罚可以分为 人身罚 、行为罚 、 财产罚 、申诫罚 等几种。 8.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 请求 为前提。
9.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 权利 、 义务 。
2.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固有职权 ;另一类是 授予职权 。 3.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 国家行政机关 。
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 行政主体 及其 工作人员 。
5.依据行政行为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 依职权行政行
为 、 依申请行政行为 。 6.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 程序性 审核和 实质性 审核。
7.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 普遍的行政指导 、 个别的行政指导 。
8.《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两次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
9.行政救济以行政 争议 为基础。
10.行政赔偿范围包括 侵犯人身权 的违法行政行为和 侵犯财产权 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对这两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11.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 列举式 、 概括式 、 结合式 等
三种。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 、 客体 和 , 内容 三大要素构成。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 乡 四级。
执行罚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捉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宝的长距离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必须 开庭 审理。
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 复议前置 原则,是一此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导法院 受理 并 审理 行政争议的范围。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 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 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 和 裁定管辖 。 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 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5 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8 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9 (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10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1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1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14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
1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3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 4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 5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6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7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8申戒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9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 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 中央行政机关 和 地方行政机关 。
2、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权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3.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是 民主原则 和 效率原则 。 7.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是 行政违法 或者 行政不当。 8.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 行政主体 及其 工作人员 。
9.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包括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10.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形式的判决,即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 主体 客体 和 内容 的变更。 2.间接强制可以分为 代执行 和 执行罚 两种制度。
3.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 排他性许可 和 非排他性许可 .
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 书面 审理的办法。
6.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 人民法院 和 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 参与 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 材料 和 事实 。
8.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三.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4、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6、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本行政的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7、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8、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9、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0、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1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17、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8、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19、行政行为的撤消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20、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1、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2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5、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2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7、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28、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
29、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0、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31、一般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32、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3、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
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35、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36、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37、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38、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39、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0、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41、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2、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厉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关似的人。
4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44、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5、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6、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47、举证责任分担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8、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49、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50、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
51、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53、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5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一、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行政主体的职权往往是其职责,即其权利往往又是其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主体的先行裁决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
三、行政法的法源: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⑷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⑸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⑹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五、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人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六、行政主体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七、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八、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我国的行政机关设置可以遵循以下的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适应需要,即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精简原则:精简原则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则并不抵触,而是相互促进制约的;3、高效率原则:是现代化对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普遍要求,而对行政机构则有特殊的意义;4、依法设置的原则:行政机关肩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它本身成立的合法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地位和作用。
九、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十、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向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份,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十一、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职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同时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变更甚至消灭。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情况有:⑴罢免;⑵撤职;⑶辞去领导职务;⑷免职;⑸降职;⑹转职;⑺调职;⑻升职。
十二、行政授权特征:a.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b.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c.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⑶法律地位: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主要有六种情况:⑴死亡;⑵丧失国籍;⑶辞退;⑷开除公职;⑸被判刑罚;⑹离休、退休。
十三、行政委托特征:⑴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⑵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⑶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十四、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的区别:⑴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⑵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⑶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而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行政相对方权利:①提出申请的权利;②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③听证的权利;④了解情况的权利;⑤申请行政法上救济的权利。
十六、行政相对方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③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十七、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1)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2)工作监督:主要是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并对政府提出质询和询问,及有权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3)从事监督:主要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如发现政府组成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1)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即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或责令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等。(2)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进行监督。3、国家行
十八、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2)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宝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效力,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十九、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立法的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权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而行政立法权则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3)立法的内容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其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5)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比行政立法程序严格。(6)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布。而行政立法往往以“规定”等形式发布。(7)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得多,而行政立法则有较强的适应性。
二十、行政立法的程序:1、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2、征求意见:行政立法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3、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4、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5、签署: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行政首长签署。6、发布与备案: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
二十一、行政许可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1、从行政主体的角度看,行政许可行为表现为政府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行为资格或能力。因而使其具有赋权行为的性质;2、从管理相对方的角度看,行政许可实质上是解除了某种普遍禁止,恢复了被许可人的某种行为自由,使其具备了解禁行为的性质。
二十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都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许可在内容上的特征。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征。 二十三、行政许可的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1、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是行政许可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具备下列几项条件: (1)、必须是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2)、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4)、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2、许可申请的审核,是指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开始行政许可程序,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审查核实。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体性审核两个方面。3、拒绝或颁发许可证。许可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有权颁证的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拒绝颁发许可证。
二十四、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数量大,种类多,主要的行政合同有以下几种:1、国家订货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通过合同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供实务或劳务的协议。2、公用征收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通过与相对方签订合同,对相对方的财产给予征收。3、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铁行为。4、企业承包管理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使得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契约化,从而使得三者之间的单纯行政管理关系演变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5、公共工程合同:是指行政主休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建筑公司等企业之间就建造某项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的承包及价金等事宜签订的合同。6、人事聘用合同:是指政府机关采用招聘的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用,同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协议。(7)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乡政府或代表乡政府的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将土地发包给其经营的合同。(8)科研合同:是指科研主管部门与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之间,就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所签订的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成果的合同。
二十五、行政强制执行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二十六、即时强制就具有的条件: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1、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即时强制涉及到相对方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如果实施不当将对相对方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行政主体在采取即时强制时必须有法律根据。2、须遵循法宝程序:即时强制易造成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因此行政主体在实施即时强制时,应出示相关证件。
二十七、行政合同的缔结:1、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依法原则是行政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2、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1)招标:行政主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拍卖:是指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3)邀请发价: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缔结合同前发出要约邀请,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方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合适为企业签订合同。(4)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二十八、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2、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二十九、行政指导的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三十、行政处罚的特征:1、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对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时的一种制裁,促使其不再重犯,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而来;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就将其与刑罚区别开来;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特点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是一种内部行为,只能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三十一、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6、救济原则。
三十二、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分为以下几种:1、人身罚,①行政拘留,②劳动教养;2、行为罚,①责令停产停业,②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财产罚,①罚款,②没收财物;4、申诫罚,①警告,②通报批评。
三十三、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三十四、行政救济特征: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行政复议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三十六、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
三十七、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段。1、申请:(1)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怜自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2)复议申请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3、审理: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活动。4、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5、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三十八、试述行政赔偿的特征:①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②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③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④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⑤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⑥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⑦行政赔偿的法律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十九、行政赔偿归责原则:⑴、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⑵、危险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⑶、违法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四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包括:⑴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⑵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⑶委托的行政机关;⑷行政复议机关;⑸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四十一、行政诉讼特征:a.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b.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c.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要程序;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四十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为调整对象,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四十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⑴选择复议原则;⑵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⑶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⑷不适用调解原则;⑸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⑹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四十四、人民法院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⑴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⑵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⑷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⑸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⑻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⑼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十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政行为;⑷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四十六、行政诉讼证据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四十七、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十八、行政起诉的条件:⑴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⑸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起诉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后才能起诉;⑹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
四十九、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类型:⑴训诫;⑵责令具结悔过;⑶罚款;⑷拘留。
五十、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1、起诉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5、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6、移送或指定管辖;7、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8、中止或者终结诉讼;9、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0、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1、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12、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3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项。 五十一、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准则:①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包括积极对等和消极对等。④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⑤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五十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除了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其特有的原则,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3、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4、目的实现原则。
五十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特点:⑴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行政法治原则概括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五十四、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政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所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可以收到行动性、效率高之效;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可反映多方面的利益与要求,利于分工合作,避免个人专断。 2、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3、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五十五、政机关的监督(1)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2)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3)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公民、组织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必须和国家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效力。
五十六、行政行为特征:⑴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⑵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⑷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五十七、行政立法特征: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有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表现在: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表现在:①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五十八、行政许可的意义: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2、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3、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五十九、行政法调整对象: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六十、行政合同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六十一、行政违法特征: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六十二、行政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5、便民原则。
六十三、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所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或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其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六十四、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三方面条件:1、行政侵权行为。2、损害事实。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十五、 行政诉讼构成要件:a.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d.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e.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六十六、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一)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除审理上述第一审行政案件外,还要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及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人民法院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主要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1、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者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及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六十七、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⑴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⑵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⑷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一、1、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职责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四、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行政职务关系始于公民担任行政公职,终于公职的失去。公民经过法定程序始得担任行政职务,从而构成行政职务关系。行政职务的产生有四种程序:⑴选任;⑵委任;⑶调任;⑷聘任。
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a.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b.对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c.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六、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主要有:⑴法律监督;⑵工作监督;⑶人事监督。
七、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它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
八、行政行为分类:⑴行政立法行为;⑵行政执法行为;⑶行政司法行为。
九、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十、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1)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2)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1)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十一、行政立法的原则: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十二、行政立法的程序:1、起草;2、征求意见;3、审查;4、通过;5、签署;6、发布与备案。 十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1、行政性;2、强制性;3、执行性。
十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类型:1、间接强制执行:①代执行;②执行罚。2、直接强制。 十五、行政合同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自己履行原则;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十六、行政指导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行政命令、行政合同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十七、行政处罚基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八、审计监督的程序:1、准备阶段;2、实施审计阶段;3、处理阶段。
十九、行政救济的途径:1、行政机关救济;2、司法机关救济。另外,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十、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经费,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编列预算。国家赔偿费用应专项列支,并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十一、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⑴被告举证;⑵原告举证;⑶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二十二、可定案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二十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一审审理方式:A.开庭审理:⑴公开审理;⑵不公开审理;B.不适用调解。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即法院只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状、答辩状以及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案件事实不清,或事实清楚但有必要开庭,即应开庭审理。
二十四、行政赔偿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四.简答题
1、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
答:是非权力行政活动; 是一种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是一种适
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适用法律优先原则; 是一种外部行为。 2、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什么?
答:主体不同;客体不同;内容不同;效力不同。 3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性质不同;处罚依据不同:适用主体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 4、 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1.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
答:监督的对象相同; 监督的目的相同;监督的内容相同。 2. 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1. 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
答: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2.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1. 什么是行政救济?
答: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
答: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以行政争议为基础;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1. 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答: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2. 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答:选择复议原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5、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6、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1. 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
答: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2.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 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
答: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5、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答: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条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不同;审理的主体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程序的性质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
6、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
答:开庭前准备阶段;出庭情况审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宣判阶段。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
答:维持原判;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9、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 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委托中国律师
代理诉讼原则。
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1.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答: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2· 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奴隶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1.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2.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出位;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答: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
答:提成申请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政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利。 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答: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1.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县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答: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1.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2.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 1.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 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
答: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1.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答:实施的条件不同; 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实施的机关不同; 实施的程序不同。 2.什么是即时强制?
答: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1.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际履行原则; 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2.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答: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原因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 1、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
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2、 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答: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3、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答: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2)产生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 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C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5、 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这是行政许可在内容上的特点。:::
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 6、 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N$f;Q8~ D
答: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有你更精彩!(oh c,I6z\ 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实际履行原则。即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2)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方必须自己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
合同规定。
7、 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答: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面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则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w-f ^:t L e5t 8、什么是行政救济?它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救济以行政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9、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简述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1)性质不同;2)产生的依据不同;3)行为的后果不同
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简述行政相对方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3)遵
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简述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简述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答:性质不同;产生依据不同;行为后果不同。
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 答: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
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答: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答: (1)具有国家强制性; (2)具有较强执行色彩; (3)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2.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答: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包括: (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答: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是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简述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答: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
答:1.公务员的行为从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个人名义做出的,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机关行为,如果超出了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答: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择由法规、法律的授权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答:1.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一方属于行政主体,故不具备原告资格。2.必须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
五.论述
1、行政合理性原则。
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⑴ 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⑵ 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的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⑴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⑵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⑶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2、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答: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职务大小,首先是一个公民。公民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身分。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前提。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⑴ 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⑵ 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⑶ 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
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因为他担任了行政公职,进入公务员的行列。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以下几个特点:⑴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⑵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是需要承担行政职责;⑶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⑷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试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论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论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依据,具有
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既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为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试述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因此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行政机关应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 3)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被告因具备技术、人员等方面条件,举证较为容易; 4)与原告相比,被告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等有更充分的了解,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原告并不完全清楚被告所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试述行政的特点
答:没有完整、统一法典;表现形式多样;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
易变性;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共存。 论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答: 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论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答: 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试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答: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1.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上午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对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
答: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直接相关的,只有在国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国家才可以行使追偿的权利。追偿制度本身并不是与国家赔偿制度同时发展的,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有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从国家和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出现,因此,其行使职权行为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时,受损害者无法向行使职权的个人要求赔偿,自然由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致害行为人在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巨大过失导致了损害事实,则国家应对致害人行使追债权。
1.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1.主体合法:是指做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
2.内容合法:①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②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③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①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②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2.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5)停止违法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8)履行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9)纠正不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 (10)行政赔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六.案例分析 (案情一):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药厂购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合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50支送兽药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是:该批青霉素钾1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3)罚款二万元。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的处罚决定,理由是:1)兽药是J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2年内如发现问题,J药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请问:
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体育区别? 2.兽药的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1.本案中有三种法律关系。
(1)H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生产的行政法律关系。 (2)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因合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三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有:
(1)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依据行政法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而民事法律民事关系依据民事法律规范。
(2)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属监督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3)内容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行政处罚而形成的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施处罚是A县农牧渔业局的权力,反之接受处罚是H兽药门市部的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而引起的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作为监督主体,对A县农牧渔业局作出的处罚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其的权利,反之,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依法实施审判,就是其义务。而作为原被告双方的H兽药门市部和A县农牧渔业局双方都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同时又要履行诉讼义务,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履行的诉讼义务不是相同的。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被告负有法院的举证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为H兽药门市部购买J兽药厂劣质兽药而引起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平等主体双方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H兽药门市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A县农牧渔业局对H兽药门市部的处罚行为是因为该门市部向顾客销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只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就必然要进行行政处罚而引起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至于该兽药是从何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兽药不合格的过错是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后,另行担起民事诉讼,要求J兽药厂赔偿损失。J兽药厂当地主管机关也可以同样对生产不合格兽药的兽药厂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二):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他在耕地内建坟墓是违法行为。但黄某认为其多年前过世的父亲也是埋在这里的,将其母与其父合葬是天经地义,于7月1日开始挖穴造墓。黄某所在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36条关于禁止用耕地建坟的规定,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已占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的规定,要求黄某应在8月20日前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区。逾期不迁移的,镇政府将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一切后果由黄某承担。
请问:
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2.先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的执行权,其行为是否无效? 答: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即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包含以下两项内容:(1)黄某负有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的义务。(2)在前项内容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镇政府将进行强制迁移。
2.该行政行为有效。因为第二项内容是第一项内容的执行。行政行为的效力很大程度取决其内容如何,由于第一项内容中,黄某确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黄负有迁坟的义务内容是有效的,而第二项内容,由于镇政府行使强制迁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内容,但这项内容的违法并不影响第一项内容有效,除去第二项内容,并不影响整个行政行为的成立。另外,无效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相对方具有“抵抗权”,而此无法律依据的强制迁坟行为,相对方无法判断其是否无效,根据行政行为的四个效力规定,该行政行为仍有效。
(案情四): 1998年,国家残疾人基金会发售福利奖券,某县教委规定本县教师每人必须购买10张,学生每人必须购买5张。很多学校为了完成教委下达的任务,规定不买不准上课,许多老师及学生家长对此不满。
问:对某县教委下达的本县师生必须限量购买奖券的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
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五):1995年6月5日,张海将预购的100张足球票拿到位于西城区的市体育馆门口倒买。当他出售球票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6月10日,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不服向位于东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张海倒卖戏票属实,但处罚过重,遂决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经查,张海系北城区某街道工人
问:本案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什么?
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1)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案情六):某工商局李某,因爱人突然病重,便立即驾摩托车将其爱人送往医院,路上不慎将一位老太太撞伤,受害人家属多次找李某所在的工商局要求该局赔偿。局长说:“你们可以同他本人打官司,我们不管。”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局长的说法正确与否?为什么?
(2)受害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答:(1)局长的说法正确。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
故所致。此时,李某的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
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3)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七)、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
第1种答:行政权是把非法律直接授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情形,被授权机构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某乡人民政府,但是该具体行政行为责任主体是某市林业局。 第2种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案例八)、 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答: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九)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1 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 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1、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 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 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案例十)、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 为零分.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月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该考生仍不服,7月21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十一)、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1种答:不行。
甲与主之间属民事纠纷,某甲可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诉。
工商所对甲与主的调解属行政调解行为,行政调解行为,一般不影响相对人人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可诉性。
第2种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
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十二).1998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县境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以“原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为由,对原告做出没收矿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原告不服,以县矿山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征得原告同意,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
请问: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能否将其列为第三人?
答:①《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原告的行政处罚是由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共同做出的,因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因此,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②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这一要求意味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所以,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
(案例十三).张某和王某争吵,王某将张某打伤,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报案后,未认真调查取证,即对王某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王某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做出了将拘留10日改为5日的裁决。王某仍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①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②判决王某承担医药费。
请问:①如何确定本案中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①复议参加人:王某为申请人,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张某为第三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当事人:王某为原告,该上一级公安机关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②第一项判决正确,理由在于: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撤销。第二项判决错误,理由在于:原告并未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故法院不应做出此项判决,而应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十四).1998年2月起,甲开始从事走私活动,某省工商局经调查取证,做出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①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②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改变原决定,那么以谁为被告,向何地何级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①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省工商局作被告,由省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依《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被告,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工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和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十五).原告:新兴百货大楼 被告:市商业局
新兴百货大楼1980年独家投资开办了新兴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新兴百货大楼所有,百货大楼一直行使着领导和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百货大楼。1991年5月20日,市商业局做出决定,将新兴照相馆从新兴百货大楼独立出来,并入新世界影楼,并申请吊销了新兴照相馆的营业执照。新兴百货大楼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新兴百货大楼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请问:此案中人民法院应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什么?
答:《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因在于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如果随着诉讼的提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必将影响行政管理的秩序。但是,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其中第二项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根据此规定,本案裁定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是正确的。首先本案如不停止执行必将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市商业局未经新兴百货大楼的同意,擅自将原告的附属企业新兴照相馆分离出去,并将其并入其他企业,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如果不停止执行,必然会带来一定损失,如财产管理的混乱等。此外,停止执行这个行政决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十六).原告:某贸易公司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3月,内地某县机电公司借搞活经济之名,派员到某省联系汽车购销业务。1993年9月,当原告贸易公司和服务公司将3辆进口汽车送至机电公司时,机电公司因担心进口汽车准运证有假,便将此事报告了县工商局。经审查,这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系伪造。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工商局遂于1993年9月25日做出没收这3辆进口汽车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即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应先向做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未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县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请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否正确合法?
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做出的。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例中并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原告有权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进行选择。本案原告对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案例十七).某国家机关科研处处长赵某利用外出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小物品,受到海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的机关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赵某不服,认为处罚和处分过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请问:(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赵某的起诉?为什么? (2)对本案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后可能做出哪几种形式的判决?并说明其适用的条件?
答:(1)人民法院应受理赵某不服海关处罚的起诉,而不应受理赵某对其所在机关所作行政处分的起诉。理由在于: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内部惩戒,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2)对于赵某不服海关处罚的起诉,法院受理后,可能做出以下三种形式的判决:①维持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②撤销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时,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③判决变更,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案例十八).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办一家饮食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①李某对工商局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②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允许?为什么?③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经过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①能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②李某委托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允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案例十九).张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动手打伤张某。张某请求县公安局对李某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给予李某警告和罚款250元的处罚。李某对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不服,认为处罚过重,向地区公安处提起申诉,地区公安处经审查,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裁决。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的罚款权限为1——200元,县公安局的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请问:①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②该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③张某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什么?④法院对该案应当如何判决?
答:①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县公安局的罚款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该案的被告应是县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③张某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他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④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因此,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并判令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案例二十).某市B区冻肉厂被处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冻肉厂做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冻肉厂不服,便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①B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②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案应当做出怎样判决?为什么?
答:①B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广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处于A区的市卫生局。据此,该案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B区人民法院应告诉冻肉厂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并应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对受委托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②A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可以做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本案当事人依法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市卫生局不能予以剥夺。据此,市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二十一).A省某县化工厂属私人合伙企业。该厂于1990年2月从外省运进300吨化工原料,得到补贴3万多元。该种化工原料由于储存不当,造成外泄,从而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该县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群众投诉和现场调查,督促该化工厂采取补救措施,但该化工厂负责人周某一直置之不理。于是,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在 1991年5月决定对该厂罚款2.7万元,并通报全县。周某等不服此处罚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免除处罚。该县人民法院收到周某的起诉状后,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复议为前提条件,周某应该首先向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因此,以周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①周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请说明理由。②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有误?为什么?
答:①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原告主体合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周某认为县环保部门的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县环保部门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周某的起诉是符合法定条件的。②县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由于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该案也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之列,因此县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对县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案例二十二).黄某和刘某是邻居。黄某住房的南墙与刘某住房的北墙前后相距6米。刘某为了搞家庭副业,在自己住房的北面修建了2间鸡舍。因鸡舍影响了黄某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于是黄某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刘某的违章建筑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乡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认为黄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是一般的邻里纠纷,政府不宜干涉,动员黄某与刘某协商解决。事后,二人协商未成,又多次找乡政府请求处理,均遭拒绝。黄某遂以乡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接到黄某的起诉后,认为司法不能干涉行政,乡人民政府的态度是工作方式、方法问题,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建议黄某通过申诉途径,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乡人民政府出面处理。
请问:①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理由何在?②乡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③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①县人民法院应受理该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黄某的起诉,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②乡人民政府的做法错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建造住宅包括鸡舍必须首先申请,待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筑。同时该法规定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行政处罚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因此,乡人民政府拒绝处理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法。③该案中黄某对乡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依法做出判决,责令乡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二十三)、某市甲、乙两人在晚上电影散场后,相互碰撞,直致吵骂殴打。附近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制止此事的扩大,并将二人带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作出对甲、乙两人各自罚款40元的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析: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吗?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治安行政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其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申诉(复议)不得提起诉讼,即行政治安案件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所以甲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二十五)、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人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是判决: (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
(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问:(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2)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诉讼参加人有:王某等10人村民和被告乡政府。理由是根据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2)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违法的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但是无权直接进行审查并且在判决书主文中撤销。
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由此给行政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案例二十六)、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分和处罚。 问:(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张某的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1、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 [分析]
1、陈、邓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所受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
2、陈、邓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2分)。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陈、邓依法可能获得哪些赔偿
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
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 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问题: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为什么?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需要展开论述)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 1--------答: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2--------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
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答: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问题:1 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 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
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的被告应当是谁?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共同被告。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Z\1、罗太忠诉某县人民政府案。原告:罗太忠。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请分析:⑴ 原告行为是否合法?⑵ 本案中的指挥部是否有权处理该事?⑶ 谁交纳诉讼费用?
答:⑴ 原告行为不合法。⑵ 指挥部无权处罚。⑶ 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减半。
2、某市第二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原告:某市第二建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分析:⑴ 本案的被告究竟错在哪里?⑵ 没收财产行为是否正确?⑶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合理吗?
答:⑴ 错在工商部门没有吊销许可证;⑵ 公安没权没收财物,属越权行为。⑶ 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但应减半。
3、张某诉某胰税务局案。原告:张某。某县个体户。被告:某县税务局。请分析:⑴ 税务所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⑵ 该案行政处罚应由哪个机关去处理?⑶ 税务所扣押“营业证”是否可行?
答:⑴ 不能扣押,税务所是越权行为,是工商部门的行为。⑵ 应该由工商部门处理。⑶ 不可行,属于越权行为。
4、高永革诉大兴庄人民政府案。原告:高永革。被告:大兴庄人民政府。请分析:⑴ 乡政府拆围墙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⑵ 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答:⑴ 是错误的,属越权行为;行为和权利属于人民法院。
⑵ 不正确,法院依职权不予撤诉,法院要看原告行为是否损害双方面的利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此案两方面都受损害,因此法院不能轻易准予其诉。
::: 5、张开祥诉某县马庄镇人民政府案。原告:张开祥。被告:某县马庄镇人民政府。请分析:⑴ 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 法院草草了事,政府草草了事这种行政诉讼活动是否正确?
答:⑴ 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只有经过开庭审理才能认定,而且法院先行判决,因为行政行为不能用调解。%⑵ 既不能围护法律的尊严,又掩盖了作为被告的虚荣心。法院这种诉讼活动特别是撤诉行为显失公正。
6、某酒店诉某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案。原告:某酒店。被告:某野生动物自然保护站。请分析:⑴ 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的行政行为是否越权?⑵ 诉讼费用处理是否合理?
答:⑴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该类型案件应由工商部门处理,动物组织行为属于超权行为。 ⑵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充许,所以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但可以减半。
7、彭某诉某市公安局案。原告:彭某,某供销社采购员。被告:某市公安局。请分析:⑴ 本案是否为行政案件?⑵ 原告是否具备起诉条件?⑶ 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众钱财方面有无问题?
答:⑴ 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他们对脏款进行了处理,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属于行政案件。⑵ 原告对公安机关不对脏款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民事请求,因此,原告具备起诉条件。法院应该受理。⑶ 有问题,公安机关少退5500元侵犯了群众的财产所有权。
8、某区工商局诉某县卫生局案。原告:某区工商所。被告:某县卫生局。请分析:⑴ 行政机关可否作为原告?⑵ 工商所工作行为有无过错?⑶ 本案罚款1148元由谁承担?⑷ 法院如何审查?
答:⑴ 行政机关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原因在他也有双重身份,他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民事主体。:::星魂社区::::`+v U.ZR
⑵ 工商所已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① 是就地出售假人参;② 是私分销脏所得款项以权谋私。⑶ 对工商所罚款1148元属不公,理因追偿行业人的责任。⑷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除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还应就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9、平双公路指挥部诉赤峰市郊区土地管理局案。原告:交通部二局六处平双公路指挥部。被告:赤峰市郊区土地管理局。第三人:周长彬,交通二局六处平双公路指挥部职工。第三人:田丰强,第三人,赤峰市郊区五村委会。请分析:⑴ 被告对第三人周长彬处理是否正确?⑵ 法院判断是否正确?⑶ 被告对北洼村的赔偿处理行为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象?⑷ 被告在事发后六个月做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答:⑴ 受雇人代表雇用人所为的行为后果应由受雇人承担,因此对周长彬的处罚属于对象人错误。 ⑵ 法院直接于正确的事实为依据,变更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理结果判决决正确,因为他纠正了有关补偿的数额。
⑶ 属于具体行政行业,又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⑷ 被告属于不当拖延,构成公务懈怠,如此做法已失去行政法规的制约性和时效性。 1、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涵义:两原则概念及基本要求)
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救这种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4、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差异。
答:二者都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一,客体相同;二,提起主体相同;三,适用的实体法相同。
差异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性质不同;二,主持机关不同;三,受案范围不同;四、适用程
序不同。
5、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
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
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违法责任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尤其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更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6、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
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
一,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
随意放弃。
三、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或变更行
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
裁决制度;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7、试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答: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在造型立法程序中起作用的最重要的体现是公民的参与制度。其基本内容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应尽可能地听取和尊重行政相对方的意见。主要通过下列制度实现:
1。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2.咨询制度。它是指公民就有关自己权益的问题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说明和答复的制度。 3.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听取公众意见的制度。 (二)效率原则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规范。效率原则一般是通过学习如下 制度加以实现的。
1.时效制度。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作为,等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就丧失权利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代理制度。这是指在听证、协商等程序中,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不能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依法由他人代替的制度。
民主原则和效率原则是 是立法程序中所应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首先,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民主机制的作用。现代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
8、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答: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关系到行政相对方切身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遵循特别的原则才能进行。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都是实现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有贯彻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实现,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贯彻始终的最基本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必须要由有权机关予以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合法,即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执行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
4.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应有救济手段。 (三)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要合理。
2.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得当,其程度应从轻到重。 (四)目的实现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明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相对方抗旱地完全地履行了义务,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9、 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的体现,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二、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公平原则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到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同样的处罚,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同等的处罚。同时,必须以公正而无偏私的程序达到公正的结果。
三、 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太社会适程度相适应。
四、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中,对违法者要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而达到特殊预防和教育的目的,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 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提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10.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
答: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 1. 合法原则。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遵循合法原由,就是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双方合法、复议机关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顾问为准绳。
2. 公正原则。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 公开原则。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公开原则不仅体现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还要求行政复议的过程公开,允许当事人参与。 4. 及时原则。要设计行政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出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 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是否便民,是否能够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
11、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
答: 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属 于授权,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 A.合法性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应急性原则
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不是行政9.行政监督的对象是(ABD)
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直接有关的,追偿制度本身并不是与国家赔偿制度同时发展的,法意义上的授权。本案只是名义上的授权,而其实质则是委托。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是林业局。 A.国家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 C.行政相对方 D.行政受托人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3、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须举例说明) 10.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A) 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 答: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A.行政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 C.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D.监督行政关系
(1)提出诉讼请求的管理相对方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11.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B)。 七、小论文 法人或其他组织。 A. 单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1、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2)被诉的对象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B. 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3)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C.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的本质特性。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D. 一般行政行为和特殊行政行为 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 12.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是(A)。 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三、选择题 A. 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q4_ 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1.我国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行政权B. 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进行规范和控制的( B )。 C. 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二有不同的责任结果 2、 如何确定一个组织是否能成为行政主体?(须举例说明) A.文明实质 B.精神实质 C.形式内容 D.物质基础 D. 给相对方带来损失时,行政主体予以适当补偿 答:行政主体具有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2.行政指导是( B )。 13.执行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为(BCD)。
是能以能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A.权力行政活动 B.非权力行政活动 C.合同行为 D.强制性行为 A.实施程序 B.实施条例 C.实施细则 D.实施办法 的组织。 3.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 CD )。 14.行政立法行为属于(A)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 D.不要式行政行为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如何确定一个组织能否能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 BCD )。 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组织的含义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古今中外的管理学家也对此作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巴纳德( C.I.Barnard )A.机构将组织定义为 B\.公民有意识地加以协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或力量的协作系统 C.法人 D.其他组织 \。我们可以把组织定义为: ( 1)1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组织是一个社会实体;(2)组织必须具有确定的目标 ;(3)组织是一个权力与责任的系统;(ABCD)等。 (4)组织与外部
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5.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有:( ACD )。 A.收容审查 B.强制传唤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A.行政性 B.认同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C.强制戒毒 D.强制扣留 的组织。 6.根据我国法律,( CD )有权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 16.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50元,这显然是 A.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公正的。这种行为属于(B)。
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 B.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A.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B.同等情况,不同处罚 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木林时,二人 C.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C.违法行为 D.违反公正的程序 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堆枯草, 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7.行政监督的主体是(A)。9?7w+R _ 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7.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有(ABCD )。 A.行政机关 B.立法机关 C.公安机关 D.司法机关 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 A.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18.审计的本质是 (B)。 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木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 000 B.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A.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B.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 500元, C.损害必须是直接的,现实已经产生的 C.一种反腐活动 D.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 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赔偿是法律已经规定了的 19.下列各项中,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是(C) R`m H+,\\EY 8.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BCD )的案件除外。 A.行政处罚行为 B.行政裁决行为 【问题】 )C pe i} A.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 B.涉及个人隐私的 C.行政立法行为 D.行政征收行为 { 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O \ C.涉及国家秘密的 D.法律另有规定的 20.李某是县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干部,被借调到县公安局,在借调的一次执行任务中,违法剥夺某1 (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9.行政诉讼证据来源于( ABC )。 人的人身自由。在这里,(B)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具有以下特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A.县办公室 B.县公安局 xa 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C.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C.县人民政府 D.县人事部门 z-E p S.Q e 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D.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2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C)。 职责。 \ 10.根据《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包括( ABD )等内容。 A. 故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A.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B. 故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 (2)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C. 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的特征: \\;ON 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 B.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D.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0.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的,(C)。 A. 互相协商解决 B. 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C.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D. 适用第三国法律的规定 31.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C)。 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 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32.行政法的凋整对象是(A)。 A.行政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外部行政关系 D.行政管理关系 33.下列四个选项中,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ACDB)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规章 34.(ABCD)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B.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35.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ABD)等几种形式 。A.判决全部撤销 B.判决部分撤销 C. 判决撤销不合法的主体资格 D. 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6.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A)。 A.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B.停止裁定的执行 C.裁定执行与否由当事人决定 D.中止裁定的执行 W(\\.?6V ?2r&] 37.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B)。 A.委托诉讼代理人 B.撒诉 : C.申请回避 D.提起上诉 38.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B)是被告。 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 D.原机关(S 39.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属于(A)。 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B.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C.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D.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B)。 A.创制性立法 B.授权立法 C.实施条例立法 D.职权立法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C.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 2、(A )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A.人身罚 B. 行为罚 C.财产罚 D.申诫罚 3、行政立法的效率原则一般是通过( AB)加以实现的。A.时效制度 B.代理制度 C.听证制度 D.咨询制度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情形,属于(A )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 更 B.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C.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D.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消灭 5、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有:(BD ) A.民间团体救济 B.行政机关救济 C.民政救济 D.司法机关救济 6、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有(BC )A.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 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C.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签订卫生管理承包合同 D.天气预报 7、根据我国宪法,(D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级人大 C.国务院各部委D.国务院 8、在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有( C) A.由国家权力机关解决 B.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反映来解决 C.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D.向法院起诉 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 ABC) A.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C.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D.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10、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C )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 C.法定管辖 D.特殊管辖 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AC )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诉讼原则 C、行政合理性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12、行政复议以( A )为一般形式 A、书面审理 B、开庭审理 C、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 D、公开开庭审理 13、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错责任 B、违法责任 C、无过错责任 D、严格责任 14、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充当行政复议机关的有( AB )A、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农业部 B、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浙江省人民政府C、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杭州市人民政府 D、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西湖区人民政府 15、行政机关委托某建筑队拆除违章建筑并向违章者征收拆除费用的行为是( BD ) A、直接强制 B、间接强制 C、执行罚 D、代履行 16、下列各项制裁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BC ) A、罚金 B、通报批评 C、行政拘留 D、开除 17、下列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审请行政复议( AB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处分 D、抽象行政行为 18、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B )是被告。 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复议机关 C、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19、下列人员中,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有( AB ) A、当事人 B、诉讼代理人 C、审判人员 D、证人 20、行政指导和行政领导的区别是( ABCD ) A、主体不同 B、内容不同 C、客体不同 D、效力不同 21、行政许可行为的特点在于( ACD )A.是具体行政行为 B.是依职权行为 C.是要式行政行为 D.是外部行政地为 22、下列行政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有( AC ) A.杭州市人民政府 B.浙江省工商 局 C.教育部 D.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3、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A )受理和审理。 A.普通法院 B.专门法院 C.行政法院 D.宪法法院 24、下列原则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是(BC)A.合议原则 B.不适用调解原则 C.选择复议原则 D.回避原则 2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ABCD )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B.海关处理的案件 C.对省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 D.对公安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6、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 B ) A.书面审理 B.开庭审理 C.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D.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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