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LKJ基础数据修改的,须执行LKJ管理的有关规定。
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
(一)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
(二)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或大型养路机械牵引的施工列车; (三)开通后经过单机。
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
第六十二条 无人站施工管理由应急行车人员设置站负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基建、更改、大修引起的站场、区间线路技术参数、股道、道岔、信号和列车进路变化,导致应答器安装位置的变更、移设、拆除、增加和应答器数据报文修改时,必须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委托设计单位对应答器、车站列控中心数据进行设计,相关基础数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确定后交设计单位进行用户数据表的编制;应答器用户数据表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方可提供给应答器、列控中心设备制造商进行报文生成和对应答器、列控中心进行数据报文的写入,现场应答器的修改必须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在工程开通时必须经过施工单位数据报文测试、数据报文校核的自验合格,设备管理单位检验合格,主管业务处室复验合格后才能开通设备。
凡引起列控、TDCS、CTC、信号集中监测、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STP)等系统发生变化的各种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委托设计部门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造设计,在提报主体施工方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上述系统的配合施工方案,原则上在主体工程开通时同步试验开通。
对于涉及纳入CTC调度集中控制功能的CTC运输类数据修改,不能与主体工程开通同步时,按照路局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CTC运输类数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一)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
(二)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施工登记,两个及其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未同步登记或施工配合单位未登记的;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符时。
(三)未按规定派员参加施工预备会的。
第六十五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停止施工不会影响运输安全的,应立即停止其施工,待采取措施或整改后再作安排:
(一)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二)施工超时或扩大施工范围对运输造成严重影响时。
(三)违章施工或与设计不符,将造成启用开通的行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留有安全隐患时。
第十二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六十六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照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第六十七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列车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照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
第六十八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六十九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七十条 营业线改建拨接开通前技术资料交付要求如下: 1.站内(含两端站外制动距离内)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在设备开通前20天向车务段(直属站)提供。站外制动距离根据线路设计速度,不同的列车(等级),按照《技规》第203条确定。
2.区间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在设备开通不少于7天前交铁路局运输、机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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