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改建线路拨接开通的施工方案不再公布设备技术资料。 4.其他新建、改建线路开通前技术资料提供按《行规》第1条执行。
第七十一条 营业线基建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分期分段验收应由指挥部提出,经铁路局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报铁路总公司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运输和施工安全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范围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七十三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验收交接申请;指挥部按照铁路总公司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根据项目建成和投产情况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分期分段验收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不少于3天完成。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线、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七十五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施工后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十六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七十七条 公司、指挥部负责按照国家及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七十九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八十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施工、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八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八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由路局业务处室或项目管理机构向职教处提出培训需求,由职教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任职资格培训,经过路局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路总公司和路局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各施工单位的运用轨道车管理和机车、车辆、轨道吊机的设备质量状态,必须符合铁路总公司《轨道车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行车规章,服从调度指挥。严禁在未封锁邻线条件下,在两线间使用长臂吊机吊装卸作业。凡无轨道车、车辆合格证,无轨道车司机、副司机驾驶证,无机车信号、无线列调和轨道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不得上线运行。
重型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轨道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
施工单位禁止在既有线使用单轨车(封锁线路除外)。
第八十四条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均应设置专职防护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派设工地防护员,根据情况应增加工地防护员数量,封锁或慢行施工时必须派设两端防护员,视线不良或联络不畅通地段施工时还应增设中间防护员。
驻站(驻所)联络员必须佩带岗位培训合格证、臂章,进入车站行车室(路局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在南昌铁路局管内各站行车室内进行防护、工作联系等作业,使用电台通话时,应使用耳麦。施工单位与车务站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时,车务站段会有明确使用耳麦的要求。
驻所联络员、驻站联络员主要负责办理施工联系、施工登销记手续和施工路用列车进出施工封锁区间的申请,向施工负责人、现场防护员传达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各参与施工单位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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