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云煤安技装?2010?25号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0年煤矿安全
现状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云南煤矿安全评价协会,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云南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的要求,我省每年组织开展了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工作。通过每年一次的安全现状评价,有效地促进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为我省煤矿安全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发挥了作用。2010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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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为配合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化“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夯实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经研究决定,现就开展2010年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2010年度煤矿安全现状评价的矿井(含露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矿“四证”、煤矿矿长“两证”齐全有效; (二)未列入2010年关闭计划的矿井;
(三)年生产能力6万吨及其以上已经实现了双回路电源供电的矿井;
(四)井工煤矿已安装和使用了安全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经安装使用了地面永久性瓦斯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已经安装使用瓦斯抽放系统;
(五)2009年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类别达到B类,而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合格(或已办理了延期)的矿井;
(六)2008年安全现状评价的安全类别为A类,2009年未评价的矿井。
二、2009年安全现状评价的安全类别为A类的矿井,2010年可不进行评价,已列入2010年关闭计划的矿井不再进行评价。
三、进行资源整合或正在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矿井,如果在资源重组或技改过程中,原生产系统未受影响、仍在进行生产的矿井,原生产系统必须参加2010年安全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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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有生产系统受改扩建影响,不能组织生产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计划审查与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8号)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和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及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通知》(云煤安发?2007?90号)的规定和要求,抓好施工管理,确保建设期间生产安全,待建设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后,按照建设矿井“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四、2009年未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矿井,对已经由煤矿企业申请,并经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延期评价的矿井,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开展本年度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条件后,可进行2010年的安全现状评价;对未经报批同意延期评价的矿井,必须在隐患整改结束后,报经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认可,由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并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后,报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同意,方可进行2010年的安全现状评价。
五、2010年煤矿安全现状评价的安全类别仍按A类(安全矿井,现场检查评分900以上,无一票否决项)、B类(基本安全矿井,现场检查评分800以上,无一票否决项)、C类(安全较差矿井,现场检查评分600以上,无一票否决项)、D类(安全不合格矿井,现场检查评分600以下或存在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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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进行划分。评价为C、D类的矿井,按照《云南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04?145号)第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2010年安全现状评价后因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在恢复生产前必须进行再评价;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监察、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在恢复生产前,当地监察、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评价的必须进行再评价。凡需进行再评价的矿井,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基本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后,再向云南煤矿安全评价协会申请进行再评价。
七、我局已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对“2010年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现状评价检查评分表”(井工部分)进行了审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井工煤矿学习“2010年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现状评价检查评分表”及《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并结合2009年安全现状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煤矿采取有效的措施,逐一进行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符合安全现状评价条件之后,与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联系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露天煤矿的安全现状评价原则上按2008年制定的《露天煤矿安全现状评价评分表》进行。
八、云南煤矿安全评价协会及各评价机构要组织评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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