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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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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时间:2005-12-28 19:02:52 共有 2013人次浏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照度标准值、维护系数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供电,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颜色特性、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44,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工业

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 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表

照度范围(Lx) 视觉作业识别对象的最小尺亮度对分类 视觉作业特性 寸d(mm) 比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等 级

甲 小 1500 2000 3000 , , , 特别精细作业 d 乙 大 1000 1500 2000 , , , 甲 小 750 1000 15000 200 300 500 很精细作业 ,d 乙 大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甲 小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精细作业 ,d 乙 大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甲 小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一般精细作业 ,d 乙 大 200 300 500 75 100 150

一般作业 ,d , , 150 200 300 50 75 100 较粗糙作业 ,d , , , , , 粗糙作业 d, , , , , , 一般观察生产过 , , , , , , 程 大件贮存 , , , , , ,

有自行发光材料 , , , , , , 30 50 75 的车间

第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第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 表 环境污染照明器擦洗次数(次维护系类 别 特征 炖年) 数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清 洁 2 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一 般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2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3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2

第四章 光源

第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 混光光源 光通量比(%) 一般显色指数(Ra) 色彩辨别效果 DDG,NGX 40,60 80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DDG,NG 60,80

KNG,NG 50,80 60,70 DDG,NG 30,60 60,80

KNG,NGX 40,60 70,80 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GGY,NGX 30,40 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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