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技经费管理及核算办法
中地大京发〔2006〕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提高我校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增强我校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指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名义承担的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国土资源调查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应为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活动起积极促进作用并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章 科技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其项目经费全额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帐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上述经费汇入其他银行帐号。
第五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制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财经处和科技处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结帐手续,并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各类科技项目经费须按有关规定用于项目研究,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科技项目立项、登记和合同管理、经费分配,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八条 财经处配合科技处制定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科技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技经费;负责编制有关决算报表,负责结余经费的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章 科技经费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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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科技经费指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
2、设备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或参加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公共资源使用费:指使用学校科研用房、图书资料、校院网络、仪器设备、学校综合服务体系等的费用。
8、管理费:指学校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9、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资料、论文版面费、印刷费,文献检索、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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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科技经费分配比例如下:
1、纵向项目科技经费
管理费:学校按实际到校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院(系)提取1%管理费。
公共资源使用费:学校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 人员费:按项目合同或设计中的经费预算比例提取。合同或设计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5%控制支出。
2、横向项目科技经费
管理费:学校按实际到校经费的6%提取管理费,院(系)提取1%管理费。
公共资源使用费:学校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 人员费:按项目合同或设计中的经费预算比例提取。合同或设计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实际到校经费的40%控制支出。
第十二条 学校及院系配套的经费只能用于仪器、设备费支出,不得收取学校公共资源使用费以及提扣管理费、劳务酬金和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四章 科技经费的核算
第十三条 经费到帐后的核算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确认经费中的外协费并登本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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