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公司法》和《集体合同》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所有单位及所有正式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教育是指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学历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四条 职工培训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坚持为公司产业经济发展服务,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是公司负责职工培训教育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职工培训教育规划,组织落实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职工培训以短期内部培训为主,送外培训为辅。各单
位应积极配合,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学习。职工参加培训学习,人力资源管理部必须登记备案。
第七条 送外培训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把关,确保学员质量。业务部门需要派人外出参加培训,必须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同意,不能擅自外送。
第八条 凡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每年初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制定职工培训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学历教育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定向培养的原则,培顺形式坚持以业余、函授为主。
第十条 职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凡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的,应有书面请假凭据。请假审批程序为:一般职工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审批;中层以上干部由分管队领导签字审批。凡无请假手续又不参加培训的,视同缺勤。
第十一条 职工报考各类成人高等院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汇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经批准参加的学历教育,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保证其参加规定的脱产学习及考试时间。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外学不承认其学历,外出学习考试期间视同事假。
第十三条 职工参加专业对口的自学考试,考试期间视同出勤。 第十四条 凡具备规定资格的职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必须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
批准方可履行报名手续。外出参加考试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考试期间视同出勤。
第十五条 凡自愿申请参加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职工,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履行报名手续。外出参加考试履行请销假手续,考试期间视同事假。
第三章 学历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管理。公司提倡并鼓励员工参加地方举办的和本岗位专业对口的自学考试和函授学习或其它形式的学习。凡是报考专业对口或公司急需专业的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学历教育,取得大专、本科、在职研究生毕业证书后,公司可分别按50%、60%、70%的比例给予报销学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培训。经公司批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晋升工人技术等级的专业培训,按50%的比例报销培训费。 第十八条 其他培训管理。
1、公司各部室按照各自管理职能需要举办培训班的,需在当年11月底之前将培训计划交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职教办公室,以便统一安排公司下年度培训计划;
2、属于共性的法律知识、管理知识、技能业务知识集中办班予以辅导;
3、特种工种、业务培训等执行地勘局培训计划。 第四章 公司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教育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公司签订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学习期间待遇和结束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以及违约责任。按照公司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公司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 由公司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等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培训后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按服务年限的不同缴纳一定数客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条款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后服务不满1年的,缴纳公司出资的全部费用;服务满1年不满2年的,缴纳公司出资的全部费用的70%;服务满2年不满5年的,缴纳公司出资的全部费用50%。 第五章 培训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并授权人力
资源管理部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培训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1、自办培训班(讲座)的办公费、教材费、资料费、实习费、聘任教师的讲课费和交通食宿费;
2、教学需要的一般器具、仪器、图书费用; 3、外送短期培训学员的培训费、实习费;
4、学历教育和专业证书教育的学费和培训费中按规定公费报销部分; 5、职工参加公司委派培训的差旅费(15天以内);
6、职工参加有计划的内部各类短期培训,其培训费和教材费; 7、自学考试的考务费和辅导费; 8、上级或公司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参加和接受培训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司给予每个职工的福利待遇。对不组织职工开展培训的单位,对拒绝接受培训的职工公司有权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或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不按公司规定组织职工开展上岗培训、安全培训、岗位操作培训的;
2、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