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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31 4:09:1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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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

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 (二)学科归属不同。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 (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 “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 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

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 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 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1978年 改革开放以后

经济法兴起的原因 一、客观基础

(一)市场经济内在的缺陷(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不完全。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 2.信息失灵。主要是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

3.外部性问题。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方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该个体在做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种外部性影响考虑进去时,外部性就产生了。 (二)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 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2.政府过渡干预。 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6.权力寻租现象普遍。

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3.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1.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2.对干预方法的规范。

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 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

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原因: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认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现代经济法的兴起。当商品经济朝着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发展,经济法才可能作为一支独立的法律力量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兴起。 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对经济干预总体分三个时期: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称做原始干预;近代国家

对经济的干预,可称做消极干预;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称做积极干预。 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

从部门法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 (一)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各有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 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各有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2.在调整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

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总结:1、经济法对行政法控权理念、规则以及手段的借鉴 2、经济法的实质内容超越行政法 3、经济法是行政法私法化的结果

(一)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一)特征: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必须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导向性。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1.必须是法的原则;

2.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 3.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社会本位原则

(1)社会本位的理论基础 社会本位是对“法”本位的一种描述。

所谓“法本位”就是法律所立足的理念基点与价值追求,是法律所定位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是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法本位”包括:国家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

2)社会本位的含义: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基础。

2.为什么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本原则?

(1)从利益结构上看,出现了一种不同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独立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这种利益最好和最恰当由经济法调整。

市民社会——私法——个人利益政治国家——公法——国家利益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统一——第三法域(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她像一位和平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住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他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 (二)适度干预原则

1、适度干预的含义,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 一种介入状态。 2、为什么把适度干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

(1)理论上讲,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决定了这种干预只能是适度干预。例子:绿毛龟

(2)实践来讲,我国还存在过渡干预的客观现象。例如:馒头办郑州市为了管理馒头的生产与销售,从1998年起在市和五个区设立馒头生产销售办公室(简称“馒头办”)

报刊发行2001年5月10日前后,深圳市报刊发行局通过多种手段禁止各邮政报刊亭销售《南方都市报》.外埠非党报党刊进入零售点销售,必须经审批。 3、适度干预的实现

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即必须受制于规则的约束,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干预,而不得超过规则任意干预。

干预的谨慎性:在于强调干预的合理性,注重将“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有机结合。 (三)经济公平原

1.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2.经济公平的内涵民法是形式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经济法是实质公平,意味着实质公平。 3.经济公平的内容:竞争公平分配公平正当的差别待遇

经济法原则的内在逻辑:追求社会利益是经济法的目标,国家干预是实现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实现社会利益过程中必须注重经济公平来保障各方利益。

目标——手段——保障经济法的制定-----立法;实施----执法、司法、守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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