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从某百货商店买回一只热水瓶,当天即冲水使用。当李某把灌满开水的热水瓶放在桌面上时,水瓶突然爆炸,李某的手、脚被炸伤和烫伤多处,在治疗中,先后支付医药费200多元。李某要求该百货商店赔偿,而百货商店认为热水瓶爆炸是质量问题,不应由商店赔偿。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综上所述,李某因热水瓶爆炸致伤,要求该百货商店赔偿医药费是有法可依的,该百货商店应赔偿李某因炸伤和烫伤所支付的医药费。
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有哪些途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5条的规定,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这四种途径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协商,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协议应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别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
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一个第三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分清责任,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予以解决的一种方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的“调解”,是指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比如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民间调解是指由民间组织对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如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的调解。
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各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的“仲裁”,既包含有因产品质量引起争议而申请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也包括没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产品质量纠纷而申请的仲裁。 协商、调解都不是仲裁或起诉的必经程序;但是当事人也不能同时通过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还有,当事人一旦向法院起诉,其他解决途径都归于无效。
羽绒服质量令人担忧 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仅为53.3%
含绒量与充绒量:应选购适合自己需要的含绒量和充绒量。羽绒服的含绒量一般以70%及以上的为宜,具有一定的蓬松度和轻柔感。充绒量的多少,则涉及羽绒服的保暖程度,应根据自己穿着的需要来确定。 回弹性:将蓬松的羽绒服揿一下,再松开后,迅速回弹,恢复原状的,说明羽绒的蓬松度良好。如含绒量低,掺有一定量的毛片或粉碎毛的,回弹性就差,并感到羽绒服拎在手里有沉重感。
防钻绒性能:羽绒制品面里料应具有防钻绒性能。拍一拍,发现钻绒的羽绒制品肯定是劣品。由于羽绒具有柔滑的特性,有少量的绒丝从缝线中溢出是正常的。
透气性:羽绒服不能钻绒,但也要具有一定的透气性,如羽绒服的面料、里料、胆料的透气性差,一是穿着过程中的水汽不易散发,引起潮湿而感到不舒适、不保暖。二是洗涤后不易晒干,以上两个因素都会使羽绒在受潮的条件下而不同程度的变质,散发臭味。
气味:闻一闻,紧贴羽绒制品作深呼吸,闻一下里面的气味,避免选购味重刺鼻的商品,但由于是动物羽毛,有一定气味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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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10大质量案公布
1、花炮伤人理赔3000元
6月24日,长沙理工大学陈国兰向省质监局投诉,反映他购买浏阳市某厂生产的49孔花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燃放花炮过程中,花炮横冲30米,造成两人受伤。经质监部门调查核实达成协议:厂家一次性补偿给陈国兰3000元。 2、双人床甲醛超标1+1获赔
7月8日,长沙市明德中学教师刘霞向省质监局投诉,反映她于2002年12月28日在长沙一家具厂花1450元购双人床及床头柜,在使用中发现甲醛超标。质监部门调解后达成1+1赔偿,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200元。 3、高档轿车获赔18万元
7月1日,长沙铁路客运段刘琴向省质监局投诉,反映她于2005年7月1日在长沙某公司购买一辆高档轿车,7月6日就发现发动机漏油,送到指定维修站检查发现是缸体漏油。经省质监局调查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生产厂家为用户更换一台新发动机,并承诺对发动机、总成延长保修期,为用户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 4、雨伞伤脸获赔7000元
8月21日,长沙市纺织厂黄添天向省质监局投诉,反映她于2005年9月2日在平和堂四楼一专卖柜购雨伞一把,2005年9月6日上午小孩在上学时使用雨伞,伞杆折断划破右脸。经协商处理,平和堂该专柜一次性补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后期治疗费计7000元。
5、冰箱启动时间长更换一台
6月29日,长沙市芙蓉区教师村金泽诠向省质监局投诉,反映他于2005年2月14日在长沙某电器超市购买冰箱一台,冰箱启动时间长、说明书与产品不符等质量问题,要求退机并赔偿多耗电的经济损失。经调解,最终达成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冰箱的协议,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68元。 6、8次维修后更换新机
7月1日,长沙市红星大市场彭一夫向省质监局投诉,他于2005年2月在长沙某商城购买一台直平彩电,在使用中出现故障,从购机起连续维修8次,仍有故障。省质监局及时通知厂方、商家前来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最终达成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同批次25寸直平彩电,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68元。 7、冰柜更换一台新压缩机
8月9日,长沙市黎托桥村董云华向省质监局投诉,反映他于2005年4月在长沙购买冰柜一台,使用才几个月压缩机不能启动,维修人员多次上门维修,最后证明该压缩机已坏。经调解,最终达成为消费者更换新压缩机,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8、帕萨特螺栓张紧轮、断裂
9月26日,张军投诉,反映他于2005年8月在长沙市高桥友谊汽配大市场购买帕萨特时规皮带张紧轮,更换此配件行驶400公里时发生螺栓张紧轮、断裂,发动机损坏等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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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问题。经调解达成协议:厂方负责为用户更换一个帕萨特时规皮带张紧轮及配件,为用户挽回经济损失5780元。 9、床垫出现质量问题
9月29日,新化县刘小桂来省质监局投诉,反映她于2004年12月在长沙井湾子家具城购买床垫67床,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多次电话联系,厂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维修。经质监部门调解,达成厂家一次性补偿维修费1500元。 10、主板3次烧坏更换一台
6月28日,省环保报社退休职工章庆安向省质监局投诉,反映他于2004年12月份购买某品牌43英寸背投彩电一台,价值7000多元。2005年5月至6月开始出现主板3次烧坏,商家要300元开盖费、零件费等。经调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厂家给章庆安更换一台电视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00元。
第十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一) 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要求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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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上的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 (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的义务
(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等 ▲(三)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1、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责任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分别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有关民事诉讼的问答
2004-07-28
1、什么是民事诉讼?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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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诉讼,也就是打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当你的人身和财产的合法权益到侵害时,通过法院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已合法权益的目的。
民事诉讼具有如下几点:民事诉讼主体比较广泛,包括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密切。在民事诉讼中,主体不同,诉讼地位和作用也不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民事诉讼的组织者、指挥者和裁判者;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民事诉讼活动的产生、发展和消灭起决定性的作用;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他们的诉讼活动对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辅相成。(3)民事诉讼是分阶段进行的,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审判监程序,第一审程序又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也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类型。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可分为4个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调解和裁判。每个民事案件是否必须经过以上全部阶段,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民事案件要经过民事诉讼的全部阶段,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只要经过其中几个阶段。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
2、打民事官司有时间限制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有时间限制的规定,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受到法院保护。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法定其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权利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但其主张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的期间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年的一般规定;二是20年的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在这两年里,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在这两年里,应当向法院起诉,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例如,甲有两个女儿乙和丙,甲和乙住在一起。甲于2000年5月去世,乙把父亲留下来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全部占为已有,丙很生气,但因为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去找乙谈遗产的事。2003年1月,丙起诉乙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丙超过诉讼时效提出继承要求,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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