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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管理员技能鉴定培训教材(高级专业篇2008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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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管理员岗位技能鉴定培训教材

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

二〇〇八年九月

第一章 证件管理

第一章 证件管理

学习要点:

1.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办理

2.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法律文书制作 3.许可证持证户业态统计和汇总分析 4.许可证申办中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5.编制与归档证件报表

第一节 许可证办理

在初、中级专卖管理员篇的许可证办理部分,我们分别对许可证的办理类型和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及后续监管作了较为详尽的讲解,因此本章中的许可证办理只涉及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本节主要对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审查与审批层级和申办条件,以及实施审查的主要环节作重点讲解。

一、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办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一)受理、审查、审批的层级要求

申请单位申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局或省级局提出申请,由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受理和审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作出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 1.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2.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局受理和审查、省级局审批: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二)申办条件及申办材料

1. 申办条件

(1)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 ②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

③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办材料

(1)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企业成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生产经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的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还应提交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的证明材料。

(2)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③原许可证正副本;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3)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②原许可证正副本;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遗失或损毁证明;

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的审查

地市级局或省级局收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在初级专卖管理员篇的许可证办理部分,已经对受理时的形式审查和受理的法定情形进行了讲解,这里不再重复。下面重点讲解作出受理决定后,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的审查程序。审查程序仅适用于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受理机关(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应当启动审查程序,通过对申请的初步实质审查,对是否办理许可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报审批机关(省级局或国家局)。设置审查程序的目的,主要是充分发挥受理机关属地管理的优势,便于审批机关更加充分的了解企业情况。审查程序属于内部程序,不需要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文书,受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性质上属于办理建议,不影响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对是否准予行政许可仍具有决定权。 1.审查的内容

和受理程序中的形式审查不同,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在审查程序中,应当对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有关申办条件的规定,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并结合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办理许可证的意见。 2.审查的方式

审查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地市级局或省级局认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可以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四)申请的审批

1.审批的时限

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 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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