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场地规划设计相关规范补充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 建筑布局如下:
(1)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
4)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7)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2.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版)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二、《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1987)
1. 疗养院由疗养、理疗、医技用房,以及文体活动场所,行政办公,附属用房等组成。 2. 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林、绿化、水面等的利用。 3. 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若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
4. 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5. 疗养院绿化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选择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花草。 6. 疗养院可根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7. 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 8. 当疗养院设在疗养区内,应充分利用该疗养区已有或准备建设的公用医疗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设施。
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1. 基地
(1)商店建筑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基地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3)对于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有利于污染的处理或排放。
(4)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附件,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商店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大型商店建筑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宜小于基地周长的1/6,并宜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7)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内的雨水应有组织排放,且雨水排放不得对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产生影响。
2. 建筑布局
(1)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员集散场地,且场地的面积和尺度应根据零售业态、人数及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
(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且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不应小于4m,宜为7m。运输道路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
(3)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等服务性场地。当设在地面上时,其位置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和消防扑救,不应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遮蔽措施。
(4)商店建筑基地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5)大型商店建筑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位。在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库时,应同时设置地面临时停车位。
(6)商店建筑基地内车辆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停车位的数量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当设置2个或2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车辆出入口不宜设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四、《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1. 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超过25m。
2. 宿舍附近应有活动场地、集中绿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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