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或少缴。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且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
21、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条例》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的构成是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市管理中心进行举报,中心接到职工举报核实后,将依据《条例》规定对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进行执法。
管好用好公积金,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是市管理中心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法催缴就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市30多万职工的利益。但仅仅靠市管理中心一方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需要全市广大职工的支持和配合。《条例》赋予了职工检举、揭发、控告挪用公积金行为的权利,职工可以凭借市管理中心制发的对账单等,随时监督单位缴交公积金的情况,如果对缴交情况有疑问,可以到市管理中心复核,可以拨打2811191向市管理中心咨询和投诉。
22.公积金为什么要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扣了职工的公积金不缴怎么办? 《条例》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这种缴存行为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不仅可以强化公积金的缴存行为,避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随意性,还可以减少职工工作负担,有利于降低成本。
如果单位扣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如果职工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到管理中心举报。市管理中心根据《条例》规定,将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
23、怎样了解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想了解单位是否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多少公积金,有多少利息,目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信息:
(一)到本单位相关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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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本人身份证,到市管理中心及管理部查询; (三)通过16885118声讯电话查询;
(四)市管理中心从1999年起,每年都向缴存单位提供职工个人缴存情况对账单,职工可以到单位索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如果发现与自己的实际缴存额相差较大,可以到本单位财务部门了解情况,如果单位少缴或拖欠职工的公积金,可以向市管理中心投诉。市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将会调查核实,并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24、职工对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当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时,应及时到市管理中心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明细记录,了解单位为自己缴交的情况,明确自己的月缴存额,看看单位是否正常缴存公积金,可以从过去缴交记录计算出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如果是因单位拖欠或少缴等原因造成的本人公积金账户相差较大的,可以向市管理中心进行投诉,市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将会对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欠缴职工公积金单位,将发出《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逾期仍不缴存公积金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维护职工利益。
25、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破产等情形时,欠缴的公积金怎么办? 、
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每一个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26、企业效益不好,按规定比例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怎么办?
《条例》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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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办法》规定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如下条件: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执行本市统一缴存比例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降低后的比例不能低于5%;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27、 怎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单位应向市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并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提供的材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意见; (三)单位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表;
(四)反映单位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 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 (二)单位向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管理中心审核; (四)市管委会批准。
28、单位怎样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1993年7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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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管理中心可依据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9. 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如何计息?
与银行存款要付给存款人利息一样,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也要由市管理中心支付利息,即每年的6月30日,市管理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为您计算存款利息,并将应付给职工的利息打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将对账单发给单位,由单位再发给缴存人。
目前职工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按照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职工公积金存款本息,则按照结息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
30. 职工调入新单位后缴存的公积金如何处理? (一)在自治区内调动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单位。调入单位按核定的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于发放工资之月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原单位与新单位不在自治区内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调入单位应按确定的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并于发放工资的当月开始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调出单位应在办理完调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3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如何办理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转移、封存手续? 《条例》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到市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变更或者注销,不仅原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而且清算组织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代为办理上述手续。当发生上述情况后30日内,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办理变更登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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