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8〕0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与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运营)、教学、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
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第五条 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办学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机制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坚持以服务产业重构为宗旨,以引导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能教育。
职业院校应主动与企业、行业组织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
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建立和完善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专业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合作企业应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带教师傅,做好实习前的安全培训工作。 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的相关保险,并为集中实习的学生指派专职教师。企业应当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办学关系,联合申报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提供先进的实训设施设备,设立企业奖学金、助学金,参与职业院校产学研项目的开发与合作等。鼓励其他企业与相关职业院校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关系。
第九条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按协议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补贴。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条 职业院校应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优先安排合作企业职工进校学习或参加技能培训。企业应当主动选送初次就业和未获岗位技能职业资格书的职工到职业院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统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督导评估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税务、科技、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计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等给予政策支持。 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教办)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