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的真伪。
第三十八条 在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必要时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二)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针对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五)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三十九条 合理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绝对保证。由于存在下列因素,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五)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第四十条 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都需要运用鉴证技术和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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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无论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如果注意到某事项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需要作出重大修改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其他足够的程序,追踪这一事项,以支持鉴证结论。
第二节 责任方声明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向责任方获取声明。责任方声明包括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责任方对口头声明的书面确认,可以减少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之间产生误解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责任方就其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出具书面声明,无论该声明作为责任方的认定能否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果无法获取该项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工作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考虑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鉴证报告,并考虑是否需要对鉴证报告的使用作出限制。
第四十三条 在其他鉴证业务中,责任方可能主动提供声明或以回复注册会计师询问的方式提供声明。当责任方声明与某一事项相关,且该事项对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责任方声明的合理性及其与其他证据(包括其他声明)的一致性;
(二)考虑作出声明的人员是否充分知晓所声明的特定事项; (三)在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获取佐证性的证据;在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考虑是否有必要寻求佐证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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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责任方声明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合理预期能够获取的其他证据。如果某事项对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对该事项无法获取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获取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即使已从责任方获取相关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将其视为工作范围受到限制。
第六章 考虑期后事项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截至鉴证报告日发生的事项对鉴证对象信息和鉴证报告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考虑程度,取决于这些事项对鉴证对象信息和鉴证结论适当性的潜在影响。
在某些其他鉴证业务中,由于鉴证对象性质特殊,注册会计师可能无需考虑期后事项,如对某一时点统计报表的准确性提出鉴证结论。
第七章 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第四十八条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
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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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于工作底稿。
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其他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第八章 编制鉴证报告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鉴证结论。
在形成鉴证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能够印证鉴证对象信息的证据和与之相矛盾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鉴证结论,鉴证报告应当清晰表述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的结论。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环境选择短式报告或长式报告,将信息有效地传达给预期使用者。
短式报告通常包括本准则第五十三条所述的鉴证报告基本内容。长式报告除包括基本内容外,还包括:
(一)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详细说明;
(二)在特定方面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相关建议。
在长式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与鉴证结论清楚分开,并以适当措辞指出这些问题和建议不会影响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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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鉴证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鉴证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对鉴证对象信息(适当时也包括鉴证对象)的界定与描述; (四)使用的标准;
(五)适当时,对按照标准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存在的所有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六)必要时,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七)责任方的界定,以及对责任方和注册会计师各自责任的说明;
(八)按照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的说明; (九)工作概述; (十)鉴证结论;
(十一)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三)报告日期。
第五十四条 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清晰表述其他鉴证业务的性质。
第五十五条 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鉴证报告应当提交的对象,在可行的情况下,鉴证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明确为所有的预期使用者。
第五十六条 鉴证报告中对鉴证对象信息(适当时也包括鉴证对象)的界定与描述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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