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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州某药厂挖孔桩工程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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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勤学乐施 天

天向上(页眉可删)

云南省楚雄州某药厂挖孔桩工程中

毒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1年6月16日,云南省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药厂工地,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楚雄某药厂工程由楚雄某建筑公司二处承建,基础工程采用人工挖孔桩(深10.5m,直径1m)。

2001年6月16日施工放置钢筋笼时,为防止钢筋笼变形,施工人员在钢筋笼下部对称绑了两根6m长的48钢管进行加固。钢筋笼放入桩孔后,1名工人下到桩孔内拆除加固钢管,当下入到6m左右时,作业人突然掉入桩孔底部,地面人员3人先后下井救人,但相继掉入井底死亡,后又下去3人,虽未造成死亡,但遭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后经项目经理用空压机向井下送风,组织人员抢救,并同时向110、120求援,但最终仍导致4人死亡,3人重伤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人工挖孔桩施工导致中毒事故常有发生,故《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规定下孔前必须进行监测,井深超过10m时必须采用人工送风。

此工程在挖孔桩成孔后,作业人员再次下孔井内作业时,未按照相关要求先进行监测,就盲目下井,事后化验井内二氧化碳含量超标70倍,在无任何防护情况下必然导致中毒,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管理方面

此次事故最终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根本原因是管理失误造成。

施工作业人员不具备最基本的自救知识,参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学习,作业前没有对作业人员告之危险和自救措施,以致已经在有一人中毒的情况下,仍然相继盲目下井造成多人伤亡,暴露了管理上的重大失误。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

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失误,违反安全法规,未制定安全操作工艺,导致作业人员随意下井造成中毒,其余人员

因未经培训上岗所以不懂救助知识,盲目下井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2

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建筑企业缺乏严格管理,不按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规定施工,导致施工管理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最终发生事故。 3

主要责任

①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的规定,该基础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该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该工程项目施工前不编制方案,作业人员下井前无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不进行教育就上岗作业从而导致事故,负有违章指挥责任。

②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应负有的职责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失误的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

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落后,危险大,在决定采用此工艺

之前必须经上级同意,要全面考虑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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