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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段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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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北省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从事建设活动的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

第三条 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业主试验室(招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的主要人员必须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试验室的面积(包括标养室)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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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标定。各级试验室首先应通过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检站)验收,取得临时试验室资质,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

对本合同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按照招标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监理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 驻地试验室的任务

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试验

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定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检测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

第七条 总监办试验室的任务

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检测结果;督促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高标号和重要部位的混凝土(C30以上含C30)配合比、基层、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重点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

培训及考核工作;参加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交(竣)工验收。

第八条 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证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筹建处《原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2、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为保证施工进度,承包人和驻地监理亦可同时分别取样、分别进行检测)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清理出施工现场。

3、在施工过程中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要随机抽样进行复核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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