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的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签认单》并附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2、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30(含)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驻地办试验室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总监办认为必要时要做复核试验。其余标准试验在驻地办复核(对比)试验后,报总监办试验室进行复核(对比)试验,由总监办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根据复核(对比)实验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条 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和指导。
1、对路基、路面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
2、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3、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比选。
4、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作出详细记录。
5、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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