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施工图纸(含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等;
(二)严把建筑材料准入关,严格工序检查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加强过程控制、坚持旁站监督和平行跟踪检查制度,并与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一起形成三重控制,严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各环节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三)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合同约定,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四)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检查督促工作,督促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五)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粤狱财[2003]63号文)的有关规定,抓好工程施工环节的投资控制;
(六)监督检查监理日常工作,并对监理人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七)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业务台帐,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记录工作。
第二节 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
相关规定,达到委托监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实行委托监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节 工程款拨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拨付。具备约定拨付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初步审核把关并整理请拨资料、办理相关手续,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拨付手续应当按省政府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报的有关要求办理。
“十五”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仍按省局《关于印发〈省监狱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建设单位集中支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狱财[2005]135号)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征地、三通一平、报建、招标等建设前期费用拨付,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按请拨程序申请预拨部分费用,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支付到用款单位。
第四章 工程竣工阶段管理
第一节 竣工(总体)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总体完工,相关设施配套完成,达到使用条件的,应及时报省监狱管理局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前,应组织对工程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不合格或整改不彻底、工程资料整理不完备、不合规定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项目总体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狱使用功能验收应当按照《广东省监狱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粤狱[2005]80号)的要求执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总体验收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 竣工结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组织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监狱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的通知》(粤狱财[2003]232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及结算审定,执行省监狱管理局
《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狱财[2005]80号)、《关于省直监狱系统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粤狱财[2002]118号)和《关于省直监狱系统统筹资金项目竣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狱财[2006]60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总体验收完成,竣工结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三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依据、报表格式执行省监狱管理局《转发省财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狱财[2002]249号)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分项列明单体工程的详细建筑资料;
(二)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做好项目工程其他直接费用的归集,对不需要通过待摊投资核算的费用可直接计入项目费用;
(三)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做好各单项工程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账务处理,预留的工程保修金在未支付
时可作为其他应付款——工程明细科目在账上反映;
(四)应当注意做好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
(五)应当将各种待摊投资费用按照规定的分摊方法,依据交付使用单项工程的面积进行分摊,计算单项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作为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
(六)对于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第三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经省财政厅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经监狱基建、财务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双方签证盖章后,办理交付使用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一节 合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材料采购以及配套设备的采购与安装等活动,应当事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生效后,方可进行实质性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合同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确定,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质量、进度、价款和履行期限提出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