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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经法规复习讲义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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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无效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这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1)付款日期; (2)付款地; (3)出票地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四)、银行汇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想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款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才可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转帐支付汇票账户的款项只能转让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转帐,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又可以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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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与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P177~P206

★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税种各自征收”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全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主管。

★税务管理是说款征收的前提,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等内容。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住所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注意理解本句意思)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指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登记手续。自满之日起,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改变增减银行账号,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的等。

★纳税众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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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众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负业登记是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纳税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等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公开悬挂,亮证经营,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证据。

★发票具有的特征: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

发票一般分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三个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抵扣联。 ★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额在具体经济运行中计算较为困难,在使用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都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以商品销售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扣除上一道已经缴纳的税款,借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增税的原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其式样和印制及管理规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资格使用这种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规定条件,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所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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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适同小规模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最大数量和最高面额是根据其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核定。限量限额每年核定或调整一次,并记录在《专用发票领购簿》上。所谓限量,即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2本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1本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领购50份电脑专用发票;所谓限额,即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1200万元(含本数,下同)领购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工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商业企业不得低于180万元;年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只准领购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超限量额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但最多一次只能领购1个月的用量。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电脑版除外),必须当场在专用发票1至4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销货单位”栏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和格式刻制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手工填写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 (了解)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应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仿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应注意的是:不准跨省(市)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出入国境;严禁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当保存5年,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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