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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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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马劲现任中国药房杂志社社长、党支部书记。中国药房杂志社系事业单位法人。中共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0年11月30日下发《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根据该解释,“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据此,马劲作为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与前述规定相抵触。马劲于2010年6月28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2、董志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经核查,董志现任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2008年9月3日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根据该意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据此,董志作为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与前述规定相抵触。董志于2010年6月28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3、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补选

公司于2010年7月18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选举周中生担任公司董事,王娅兰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科斯伍德:独立董事不得违反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彭一浩现任上海西郊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该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请发行人说明上海西郊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为国有企业,如是,则彭一浩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一职是否需要取得有权国资部门的确认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彭一浩现任上海西郊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西虹桥商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根据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为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浦区国资委”)持有开发公司90%的股权,上海青浦新城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开发公司5%的股权,上海青浦徐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开发公司5%的股权。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工程管理服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工程勘察设计,销售建筑装潢材料、橡塑制品、五金建材、日用百货,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仓储服务,货运代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因此开发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根据青府办发(2009)51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青浦区国资委代表本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对本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

资产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4、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本所律师认为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依据法规效力等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效力级别应高于国务院部门规章。

5、经本所律师核查,彭一浩于2009年11月10日向青浦区国资委提交了关于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的《任职申请》,该申请已取得青浦区国资委同意批示。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其法律效力级别高于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开发公司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其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完全不同,因此彭一浩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且彭一浩从严根据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要求获得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据此,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彭一浩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的法律资格。

五、东宝生物: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任职的单位中,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系事业法人,为从事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规划研究和工程技术咨询的咨询机构,未担负行政管理职能;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均为社会团体法人,均不属国有企业。张方不是国家公务员及党政领导干部,也未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之规定;张方并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未违反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张方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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