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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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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7]11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17号)和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及一年的试行情况,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订的《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 凡通过全省联网高速公路、长江大桥、隧道和黄黄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车辆,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 1 / 2

费”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绿色

通道”运输政策的运输车辆(整车装载、无超限超载现象且证照齐全有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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