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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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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高清效果图 编制人: 安全员 审核人: 安全总监 审批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预防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北京市和集团公司及建筑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设备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分包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一) 项目部设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二) 各分包(合作)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机械设备管理员。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 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有关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建筑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编制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 3、编制项目机械设备需求计划,参与对租赁机械设备供应商资质的审核;

4、负责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负责“三定”(定机、定人、定岗)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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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对现场机械设备的检查; 7、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档案; 8、参与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分包(合作)单位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第六条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项目机械设备进场配置计划,及时安排机械设备到位。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及时将有关资料报总包项目部备案。

第七条 分包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经总包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纳入总包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范围,现场使用的机械必须标识、挂牌。

第八条 分包单位借用的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安全使用。

第九条 分包单位自备的机械操作人员,特殊工种等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机械设备管理,并接受总包项目部的管理。总包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机械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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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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