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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进一步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
第二条 本《办学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学标准》作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符合规定要求,学区范围科学合理,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4年级以上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走读或寄宿。
学校招收寄宿学生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生活条件。
对农村学校超出入学半径,既不能住宿又不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走读学生,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供的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服务。
第五条 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第六条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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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校园校舍
第七条 学校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
学校应有围墙、校门、校牌,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八条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的规模,分别不低于6.35平方米、5.75平方米、5.66平方米;初中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30个班的规模,分别不低于7.8平方米、7.01平方米、6.66平方米、6.4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
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第十条 学校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宜分设且相对集中,宿舍和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十一条 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相关要求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各学科实验室设置,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具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文体活动场馆(室)和卫生保健室完善,音体美器材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第十四条 计算机教室设置、设备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农村乡(镇)中心校及以上小学、所有初中实现宽带网络接入。 第十五条 图书馆(室)、阅览室设置达到省定标准。
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30册,初中不少于40册。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生均0.5册。报刊、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种类达到省定标准并能不断更新。电子图书、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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