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处分;
(三)枪柜钥匙必须专人保管,凡任意丢放、私自移交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上罚款;
(四)枪支不按规定保养出现锈蚀的,一次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造成枪支报废、弹药失效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枪支机件或弹药出现丢缺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造成枪支走火或枪支损坏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规定办理枪支、缓冲区交接的,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八)私自将枪支外借或带枪外出,一律开除公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松动,随意鸣枪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封存枪支、弹药未按规定封存保管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金库管理的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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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于违反有关金库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金库必须两名员工同时管理,同进、同出、同操作,合用密码,发现一人管理、一人操作、不按规定使用密码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二)营业期间金库门不锁闭的,对责任人各处500元以上罚款;非营业期间金库不落锁的,对责任人各处1000元以上罚款;
(三)金库盛放杂物,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各处100元以上罚款;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
第六章 安全教育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人员的处理: (一)营业网点每月对员工安全防范教育不少于四次,重大活动、重大节日要进行一次以上专题教育,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少组织一次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二)营业网点结合临柜、守库、接送款等重要环节,每季度对员工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不按规定组织的,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三)营业网点未将上级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第七章 安全检查的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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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设施、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少一次处200元以上罚款;
(二)检查流于形式,对安全隐患应查出而未查出,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未落实电视监控检查制度,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第八章 安全设施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营业网点临柜人员的自卫武器未放置到得心应手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三)营业网点锁门提示器或闭门器不使用或损坏不报、不修的,对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四)随意删除录像资料的,对责任人一律开除,对营业网点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营业网点电视监控、报警系统不按规定开启使用的,不熟悉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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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程序的,每项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 押运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押运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按规定双人武装押运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二)守押人员未按规定着装,头盔、防弹衣配戴不齐全,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三)在押运途中,擅自改变路线,代办其他事项或拉乘无关人员,每项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
(四)运钞车未按规定停靠的,押运人员未按规定站位警戒的,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的,每项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五)押运途中发生意外不及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对该车所有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的罚款;并根据发生问题的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押运事项泄密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章 其他事项的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其他安全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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