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旱作物灌区应平整土地,其畦田长度不宜超过75m;畦宽不宜大于3m,并应与农机具作业要求相适应。 3灌水沟长不宜超过100m。
6.0.6注水灌(含坐水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可靠水源和取水、运水设备,注水灌设备和供水量应满足作物在最佳时期内播种和苗期灌水的要求,且灌水均匀。
2水源的控制面积应按每次用水量不少于75m3/hm2计算。
3水源至田间的运水距离,采用畜力运水,不宜大于200m,采用机械运水,不宜大于500m。
6.0.7雨水集蓄工程用于灌溉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包括集流、输水、沉淀、蓄存、节水灌溉等设施,且配套合理。 2专用集流面应采用集流效率高的防渗材料铺设,蓄水窖(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3采用滴灌或膜上灌时工程规模宜按每次灌水量不少于150m3/hm2确定。 6.0.8膜上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畦田规格应符合本规范6.0.5的规定。 2灌溉均匀系数不应低于0.7。
3对废弃塑膜应有收集处理措施。 6.0.9地面移动软管灌溉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可靠水源,机、泵、管配套合理。 2软管长度不宜大于200m。
3田间工程应符合本规范6.0.5的规定。 7效益
7.0.1节水灌溉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7.0.2节水灌溉应使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管理措施相结合,提高灌溉水的产出效益。
7.0.3实现节水灌溉后,粮、棉总产量应增加15%以上,水分生产率应提高20%以上,且不应低于1.2kg/m3。
7.0.4节水灌溉项目效益费用比应大于l.2。 8节水灌溉面积
8.0.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其他指标达到本规范规定,可认定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
1渠道输水灌溉工程,渠道符合本规范5.0.l或6.0.l的规定,田间符合本规范5.0.2或6.0.5的规定。
2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管道符合本规范5.0.l或6.0.2的规定,田间符合本规范5.0.2或6.0.5的规定。
3喷灌工程符合本规范5.0.3或6.0.3的规定。 4微灌工程符合本规范5.0.3或6.0.4的规定。
8.0.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节水灌溉措施面积: 1渠道防渗工程符合本规范5.0.l或6.0.1的规定。 2低压管道输水工程符合本规范5.0.l或6.0.2的规定。 3田间工程符合本规范6.0.5的规定。
4水稻采用“薄、浅、湿、晒”控制灌溉模式。 5注水灌(含坐水种)符合本规范6.0.6的规定。 6雨水集蓄工程用于灌溉符合本规范6.0.7的规定。 7膜上灌符合本规范6.0.8的规定。
8地面移动软管灌溉符合本规范6.0.9的规定。
8.0.3节水灌溉工程面积与节水灌溉措施面积不得重复统计。在同一灌溉面积上,采用多种节水灌溉工程或措施时,只能依主要工程或措施统计一种。
附:本规范有关名词解释
1节水灌溉——用尽可能少的水投入,取得尽可能多的农作物产出的一种灌溉模式,目的是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节水灌溉的内涵包括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输配水系统的节水、田间灌溉过程的节水、用水管理的节水以及农艺节水增产技术措施等方面。
2灌溉回归水——在农田灌溉中,流经渠系和田间的地表水流和地下水渗流回流到下游沟渠或河道中的灌溉余水。
3“薄、浅、湿、晒”灌溉——一种水稻节水灌溉模式,其技术要点是:薄水插秧、浅水返青、薄湿分蘖、晒田蹲苗、回水攻胎、浅薄扬花、湿润灌浆、落干黄熟。
4控制灌溉——在水稻返青后的各个生育阶段,田面不再建立水层,根据水稻生理生态需水特点,以土壤含水量作为控制指标,确定灌水时间和灌水定额的节水灌溉模式。
5水分生产率——作物单位面积产量与作物全生育期耗水量的比值。 6关键水——作物生长和产量形成最敏感时期的灌水。
7非充分灌溉——在作物全生育期内不能全部满足需水要求、旨在获得总体最佳效益的灌溉模式。
8灌溉水利用系数——灌入田间的水量(或流量)与渠道引入总水量(或流量)的比值。
9渠系水利用系数——末级固定渠道放出的总水量与渠首引进的总水量的比值。
10田间水利用系数——净灌水定额与末级固定渠道放出的单位面积灌水量的比值。
11渠道防渗率——灌区固定渠道最大过水表面积中防渗面积与总表面积比值,以百分数计。
12膜上灌——在地膜栽培的基础上,利用地膜输水,通过放苗孔和膜侧旁渗给作物供水的灌水方法。
13注水灌(含坐水种)——利用专门设备将一定量的水注入土中,提高土壤墒情,满足种子发芽和保苗需水的一种局部灌水方法。 14大型灌区——控制面积在20000hm2以上的灌区。 15中型灌区——控制面积为667~20000hm2的灌区。 16小型灌区——控制面积在667hm2以下的灌区。 17井灌区——以井水作为灌溉水源的灌区。
18井渠结合灌区——灌溉水源既有井水,又有地表水的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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