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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起诉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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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任秀芝,女,1976年3月4日生,辽宁省新民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县县城西环路99号。

被告:王占群,男,1975年2月12日生,辽宁省新民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县县城东环路1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任秀芝与王占群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王修全由任秀芝抚养,王占群每月负担其子生活费1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坐落在县城东环路1号的住房为任秀芝所有。 4.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王占群与任秀芝经人介绍于1998年3月15日在新民县休闲公园相识,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于当年l0月1日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4月28日生有一子王修全。

婚后一段时期两人关系很好,两人用小家庭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坐落在县城东环路l号的两室一厅的住房,但在以后的日子里,王占群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之后对任秀芝的态度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常约

小姐住宾馆,回家便找茬吵架,或动手打任秀芝,虽多次请居委会主任杨正民劝解也无济于事。

更为严重的是2002年3月18日二人发生争吵,王占群再次殴打任秀芝,并致使其右手中指骨折,后经医院三个多月的治疗才得以痊愈。王占群打伤人后,不但不支付医药费,而且还拒不支付任秀芝母子俩的生活费。从2002年5月31日起,任秀芝与王占群分居,并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此外,2003年4月2日任秀芝做子宫摘除手术住院时,王占群既不前去照顾,也不支付住院费,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因而理应结束这段婚姻。

因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另外,由被告多次约小姐住宾馆以及经常殴打原告并导致原告重伤可以看出,被告不能够很好的教育自己的子女。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原状,继续有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被告从商其经济收入高,由于原告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和儿子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新民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任秀芝

二○○六年三月十日附1:本状副本一份 附2:证据清单

(1).东环路居委会主任杨正民证明一份。

(2).县医院提供的2002年3月18日骨折诊断证明书一份。 (3).县医院提供的2003年4月2日子宫摘除手术证明书一份。 (4).县城西环路居委会提供的任秀芝自2002年5月起一直在其娘家居住的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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