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中为各户专用的、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半地下室,当其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或作为坡地建筑有一面以上(含一面)位于地面以上时,无论其作何使用,其层数均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均计入各户建筑面积中。
图4-22
4.3.7.3非专用楼梯、电梯及梯间
(1) 供整栋、或楼(电)梯通过的各功能区或层共同使用的楼(电)梯,或进口和出口处都是公共空间的楼(电)梯,视为非专用梯。 (2) 位于建筑结构内部(外墙以内)的非专用梯为室内非专用梯,位于建筑结构外部(外墙以外)的非专用梯为室外非专用梯。 (3) 一栋房屋的非专用楼梯或电梯,当各层梯间平面结构相同时,从地面至屋顶梯间(机房)的公用面积,其服务范围为整栋或其通过的整个功能区。因管理工作所需对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不设停机或不开门的,不影响公用面积的整体分摊,其中也包括不使用该梯的地面一层或一~二层复式房。
(4) 一栋建筑,按平面结构不同可分为上下两段,若上段最下一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与下段最上一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相差不大于下段最上一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8,则当各层楼(电)梯均设计为开门使用时,楼(电)梯的分摊范围应为整栋或其通过的各楼层。 (5) 高层建筑中设置的高、低区电梯,高、低区电梯之间在某一层可以互通,这些楼梯的梯间建筑面积应作为整栋公用面积,其分摊范围为高、低区电梯通过的所有楼层。与高、低区电梯机房连接的缓冲电梯井道按自然层计入电梯间内。
(6) 通过层高小于2.20米的架空层、结构转换层、消防避难层、设备层的电(楼)梯间,当其层高小于2.20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7) 从地面至二层(或以上)室外广场、平台的室外楼梯、自动扶梯计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图4-23。 图4-23
(8) 对于内部设有扶梯的商场、办公楼等,如需进行分层或分户建筑面积计算,必须在主出入口层留出连接扶梯与公共出入口的公共过道,在其它层留出用于扶梯回转上下的公共过道,否则该商场或办公用房只能按复式出具总建筑面积。图4-24。 图4-24
4.3.7.4专用楼梯、电梯及梯间
(1) 由建筑物上部的一层或连续多层的楼层所专用,建筑物的下部连续各楼层均不开门(设计不开门)使用,同时“使用”与“不使用”部分的用途不同的楼(电)梯,称为专用梯。 (2) 位于建筑结构内部(外墙以内)的专用梯为室内专用梯,位于建筑结构外部(外墙以外)的专用梯为室外专用梯。
(3) 室内专用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公用面积和其突出屋面的梯间、机房面积,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公用面积;通过“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公用建筑面积列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公用面积。
(4) 室外专用楼梯、电梯,其梯间公用建筑面积全部列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公用面积。
(5) 当裙楼有多座塔楼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室内楼(电)梯间有多个,在裙楼不能按多个塔楼划分成多栋建筑的情况下,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公用面积为裙楼部分的多个梯间面积的总和。“使用”部分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各塔楼专有建筑面积总和,“不使用”部分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为该裙楼内除多个室内楼(电)梯间以外的建筑面积总和。
(6) 室内专用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面积,不包括使用专用梯楼层所专用的、落在一层(地面)通往梯间的过道(走廊)、门厅、大堂等的公用面积。这些公用面积应列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功能区内应分摊的公用面积。 4.3.7.5下地下室楼(电)梯、车道
(1) 由地面室外空间直接进入并只可下地下室(空间)的地下室专用梯,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A. 当地下室为商业、办公等计容积率用途时,该专用梯地面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或专用梯位于地面一层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梯间建筑面积,应作为地下室应分摊的公共面积; B. 当地下室为人防、停车或设备用房等不计容积率用途时,该专用梯地面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或专用梯位于地面一层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梯间建筑面积,均列为不分摊共用面积,并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中;
C. 当专用梯同时服务于地下室计容积率用途和不计容积率用途时,该专用梯地面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或专用梯位于地面一层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梯间建筑面积,均列为不分摊共用面积,并计入地下室不计容积率功能区的建筑面积中。
(2) 由室内空间或室内公共空间进入的下地下室的楼(电)梯,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A. 如地下室为不计容积率用途,则下地下室梯从地表处切断,地下部分的梯间面积计入地下室,列为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位于一层的梯间面积计为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在地面以上的相应服务范围进行分摊计算。
B. 如地下室为商业、办公等计容积率用途时,该下地下室的楼梯的地面以下及地面以上部分不再专门划分开来,按其在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相应的服务范围内共同分摊计算。 (3) 下地下室的车道,其坡道下方回填无建筑空间的,或设计为不可利用的建筑空间的,或车道下方直接为地下二层建筑空间的,该车道对应的地面一层有盖部分作上空处理,车道有盖部分只计一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中;如车道下方在地下一层为可利用空间,那么车道计两层建筑面积,并均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中。图4-25。 (4) 通往地下各层的电梯间,当其通过半地下室时,如半地下室属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那么通过该半地下室的梯间面积与半地下室一起计入不分摊公用面积;如地下室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则梯间面积与半地下室中其它公用面积一起计入应分摊公用面积。 图4-25
4.3.7.6走廊、过道
(1) 房屋除第一层(地面层)外的其它各层公用的内、外走廊,一般情况下,应作为本层应分摊的公用面积。
(2) 一栋建筑的第二层以上有多个楼梯间(单元),并在第二层设有外走廊,从室外楼梯经走廊进各单元楼梯,则该走廊的建筑面积与各楼梯间面积一起列为第二层以上建筑的应分摊公用面积。
(3) 位于建筑物第一层(地面层)的柱廊、檐廊,当与城市街道或本宗地外的公共通道、公共开放空间相邻,或两端不封闭并可在平行于街道方向上通行时,或已属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核增面积范围的,其面积列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
(4) 当第一层全部为商铺,且各套(户)均向走廊(或檐廊)开门时,走廊(或檐廊)计算建筑面积的,应列为第一层各铺应分摊的公用面积。第一层为办公等用途时,也按上述原则计算。除此情况之外的一层走廊(或檐廊),应视其与整栋或功能区的水平、垂直通道的连通情况列为整栋或功能区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5)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所形成的过道的建筑面积由本层各商铺或铺位按其套内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4.3.7.7门廊、雨蓬
(1) 为一户独立设置的门廊、雨蓬,计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中。
(2) 设置于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等处的门廊、雨蓬,建筑面积列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4.3.7.8门厅、大堂、中庭
(1) 一户独立使用的门厅、大堂、中庭应列为专有面积,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门厅、大堂、中庭应列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服务范围在相应的功能区间或区内进行分摊计算。
(2) 若酒店的接待处设于大堂中的某一部分并形成独立使用空间的,该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酒店部分的建筑面积;若大堂为酒店、办公、住宅等的公共过道、休息场所,则将酒店的接待柜台以内部分及工作室、行李室等的建筑面积列为酒店部分的建筑面积,大堂的其余部分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4.3.7.9架空通廊
(1) 两座建筑物在地面部分由裙楼连成一体,且不能将塔楼和相应裙楼划分成多栋建筑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 两栋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 4.3.7.10公共阳台
(1) 在建筑物底层、顶层架空设置的用于公共绿化、休闲的公架空绿化空间,视为公共花园,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 在建筑物某功能区内逐层设置的与公共通道连通的公共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列为本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 在建筑物某功能区内隔层设置或不规则设置的公共花园、公共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4.3.7.11采光井、通风井、烟道
(1) 不计容积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通风井、烟道位于地面的部分,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计容积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通风井、烟道位于地面的部分,列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分摊。
(2) 位于核心筒内的通风井、烟道,与核心筒相连并为梯间服务的通风井、烟道,与核心筒一体作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其相关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分摊。
(3) 各层多户公用的风井或烟道,计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功能区内分摊。 4.3.7.12管理用房、会所用房
(1) 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供管理公司存放工具、设备及其他用品的库房、储藏室、更衣室等。管理用房应作为分户面积,不列入公用建筑面积范围,并应参与分摊相关的公用建筑面积。
(2) 会所用房应作为分户面积,不列入公用建筑面积范围,并应参与分摊相关的公用建筑面积。
4.3.7.13值班警卫室、消防控制室
(1) 值班警卫室,是指设于一栋房屋门口附近,供警卫员、保安员值班守卫用的房屋,包括与警卫室相连的供值班员休息用的睡房、与警卫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或传达室、自动报警控制中心。为一栋房屋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一栋建筑之外独立设置的值班警卫室、为多栋建筑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 宗地内仅建有一栋建筑时,设于其内的消防控制室列为本栋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宗
地内建有多栋建筑,消防控制室仅设于其中的某一栋建筑内,该消防控制室列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
(3) 如宗地内早期建设的建筑物内已设有消防控制室,新建的一栋建筑设有仅为本栋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时,该消防控制室作为本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宗地内早期建设的建筑物内未设有消防控制室,设于新建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为整个小区的多栋建筑使用,则该消防控制室计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 4.3.7.14设备用房
(1) 配电室、变电室、有线电视间、网络间,分别视为设备用房的一种。
(2) 在一宗地内规划有多栋建筑物时,上述设备用房中的一种或与之类似的设备用房仅设在其中一栋的,其建筑面积列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当宗地内只规划设计一栋建筑时,设在该栋建筑的设备用房列为本栋应分摊的公用面积。
(3) 宗地内规划有多栋建筑,每栋均设计有配电室,则每栋的配电室面积均列为本栋应分摊的公用面积。
(4) 宗地内多栋建筑中设有配电室的一栋为新建的大厦,其余多栋为早期建设的旧房,则新建大厦中的配电室为本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5) 设于建筑中某一层供本层多户或多层共同使用的空调机房、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用房,虽其被某一户专有面积所包围,该设备房仍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在其相应服务范围内进行分摊。
4.3.7.15半外墙
(1) 半外墙(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列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功能区进行分摊计算,如功能区细分为层或同一层的某几户时(如裙楼分为商业、会所、一层临街商铺、一层商场大空间内商铺等),半外墙则按细化的功能区进行分摊计算。
(2) 属于一个独立产权人的一栋房屋,可以不取外半墙。如独立别墅或整栋出具建筑面积的其它建筑。
(3) 联排别墅应取半外墙,并作为整栋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4.3.7.16封闭建筑空间
位于建筑内的封闭建筑空间,凡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4.3.7.17主楼、附楼:
当一栋建筑设计为具有主楼、附楼的形式,主、附楼仅通过消防通道或公共开放空间相连时, 该建筑不视为一栋。此时,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等应视为为多栋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主、附楼各自服务的梯间、门厅等公用面积,应分别在主、附楼按各自功能划分的功能区内进行分摊计算。如,主楼设有消防避难层,位于消防避难层的层高≥2.20米的电梯间等公用面积仍在主楼分摊,附楼不参与主楼公用面积的分摊。图4-26。 图4-26
4.3.7.18骑楼:
(1) 骑楼底层位于建设用地红线之外,并成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2) 骑楼底层位于建设用地红线内,成为小区公共道路和一部分时,骑楼底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 骑楼底层的建筑面积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为核增建筑面积时,骑楼底层建筑面积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5.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5.1 变更测绘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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