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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师协〔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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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 申请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省外或行业转入)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三)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八)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申请后,提交以下资料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变更登记(市州内)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三)工商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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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学历、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申请后,提交以下资料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应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职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新的学历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从 业

第三十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从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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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工作。除施工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从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级别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从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从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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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六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自学的方式,可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两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4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应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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