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延长最低保修期限合同纠纷处理1.缺陷责任(前提:在缺陷责任期内)(1)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谁的原因谁承担责任。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根据造成原因不同分别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3.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防水防渗漏为5年。(3)供热供暖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合同纠纷处理(工程验收合格应付款)(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应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2)若不合格,进行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修复费用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3)合同行为无效,法院可以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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