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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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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35千伏及以上客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超过额定电压的10%,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二十四) 10(20)千伏客户供电电压偏差超出额定电压的〒7%,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二十五) 地市级新闻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责任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十六)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专题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事件。

(二十七) 未执行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八) 其他被公司确定为八级质量事件者。

第五章 质量事件统计

第二十八条 质量事件责任分类

(一) 主要责任,事件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

(二) 同等责任,事件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

【释义】主体包括引发或扩大事件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同等责任包括共同责任和重要责任。

(三) 次要责任,承担事件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释义1】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确定的有关主体应承担的同等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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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2】连带责任,指由供应商、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连带性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质量事件类型按照其主要责任和主体环节进行分类,按照其造成的质量降低、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后果进行定级。若一次事件同时满足不同类型、等级质量事件,按“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责任优先;相同责任,分别统计”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不同管理层次下的事件统计

(一) 县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件,统计汇总为该县公司级单位的事件。地市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件,统计汇总为该地市公司级单位的事件。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件,统计汇总为该省公司级单位的事件。

(二) 公司系统内产权与建设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仅指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给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业务),事件由建设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三) 任何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内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中,造成质量事件的,均由该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释义】本条所指任何单位包括了公司系统内和系统外的所有单位。

(四) 公司系统内建设工程或技改项目,验收移交生产前发生的物资、工程质量事件,均由建设、管理单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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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所指建设单位是负责基建工程或技改项目全面建设管理的建设公司(包含管理单位),非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件的统计: (一) 一个省公司级单位发生由于同一厂家、同一型号且同一原因问题构成多次质量事件时,应统计为一次事件。

(二) 由于同一原因引发同一省公司级单位的几个地市公司级单位多次质量事件时,应由具有管辖权的省公司级单位统计为一次事件。

【释义】本条统计周期按季度计算。

第六章 质量事件即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事件发生后,经初步判断与质量原因相关,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人员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件情况:

(一) 发生五级以上质量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相关区域分部。

(二) 发生六、七级质量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三) 一至七级质量事件,通过电话、邮件、短信、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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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等方式报送,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四) 发生八级质量事件应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一级单位。

第三十四条 质量事件即时报告内容要求如下: (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 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处臵。

(三) 电网停电范围、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通信网络故障、客户影响、社会影响等初步情况。

(四) 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 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三十五条 即时报告后事件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七章 质量事件调查及报告

第三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质量事件等级的不同,分别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填写质量事件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一至四级质量事件由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组织调查。

第三十八条 五、六级质量事件由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或其授权的分部、省公司级单位组织调查;七级质量事件由地市公司级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八级质量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三十九条 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下级单位的质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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