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厅工作规则》的通
知(2008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06.25 【实施日期】200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参照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对《湖北省交通厅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交通厅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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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进省交通厅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和行政效能,着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省交通厅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省交通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做好“三个服务”,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省交通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履行省政府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五、省交通厅全体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省交通厅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厅长领导
交通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七、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省交通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厅长负责签发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请示、报告、省交通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交通工作重大事项的文件。
八、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 2 / 4
务。
九、总工程师分工负责重大工程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厅长出国访问期间,委托一位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
十一、厅机关日常协调工作由厅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报告。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部门职能 十二、按照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切实转变
政府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应急管理,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三、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研究制定本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推动科技进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强对交通运输和建设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交通运输市场体系。
十五、强化交通运输的社会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专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管理和规范交通运输组织和交通运输事务。 十六、强化交通运输的公共服务,健全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产品。抓好行业文明建设,推进优质便民服务,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3 / 4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
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事务、地方性交通法规和规章草案以及厅规范性文件等,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报请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审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须经过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等程序。
二十、各处室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相关单位或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必要时,征求意见的范围可不局限于交通行业内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也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由厅长或办公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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