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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9 20:21:3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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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之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1年之上的,增加1倍发放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五城区范围内的搬家补助费、拆迁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市房产管理局不定期公布,其他区(市)县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因房屋拆迁发生的被拆迁人的电话、水电气、有线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当时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

第五十条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以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按户发给的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壹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且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之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之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能够且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壹)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延长过渡期限内;建设项目转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且可处以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且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之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补助、安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且可处以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办理,且可处以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充任拆迁人、接受委托拆迁、给临时机构发放拆迁资格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且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于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壹条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均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凡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本市原有房屋拆迁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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