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新旧版本对照)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一氧化碳CO 氧化氮(换算成NO2) 二氧化硫SO2 硫化氢H2S 氨NH3 最高允许浓度(%) 0.0024 0.00025 0.0005 0.00066 0.004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一氧化碳CO 氧化氮(换算成NO2) 二氧化硫SO2 硫化氢H2S 氨NH3 最高允许浓度/% 0.0024 0.00025 0.0005 0.00066 0.004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架线电机车巷道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允许风速(m/s) 最低 1.0 0.25 0.25 0.15 0.15 最高 15 12 10 8 8 8 6 4 4 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架线电机车巷道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允许风速/(m/s) 最低 1.0 0.25 0.25 0.15 0.15 最高 15 12 10 8 8 8 6 4 4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过5m/s。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按表5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第一百三十七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年修订1次。 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当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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