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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技术规程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9/27 7:04:1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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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一年度的造林面积,达到成林年限后,达到成林验收标准的造林地面积与造林总面积(即通过成林验收面积与未通过成林验收面积之和)的百分比。 4 总则

4.1人工造林要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科学造林。

4.2人工造林要坚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

4.3人工造林应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项目组织管理,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积极推行服账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 5 造林作业设计 5.1 作业设计对象

国有林场造林、重点工程造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形式的造林,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造林作业设计。 5.2 作业设计依据

造林作业设计依据为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造林规划、计划和造林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森林资源调查成果以及相关规定等。 5.3 造林作业设计的主要内容

在地造林地调查和立地类型划分的基础上,进行造林典型设计或造林模式设计,提出造林用工、苗木、肥料和费用等的安排及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对策或措施。具体程序和内容按照LY/T1607—2003、GB/T1833.7的规定执行。 5.4 作业设计审批

造林作业设计应在造林施工前编制,报林业主管部门或造林项目审批(审核)部门批准。 没有作业设计或虽有设计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应遵照实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在设计单位修改后,再报原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6 造林方法适用条件 6.1播种造林适用条件 6.1.1一般条件:

a) 土壤湿润疏松、立地条件较好的造林地; b) 鸟兽害较轻的地区;

c) 具有大粒种子的树种,或者发芽迅速、生长较快、适应性强的中小粒种子树种; d) 种子来源丰富的树种。

6.1.2 穴播造林适用于种立地条件以及手工或小型机械的播种造林。 6.1.3 条播适用于地平坦以及手工或各种机械的播种造林。 6.2 植苗造林适用条件

各种立地条件以及可以人工培育苗木的各种树,特别是干旱、水土流失严重或地表植被覆盖度高以及鸟兽危害严重的造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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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分殖造林适用条件

a) 能够迅速产生大量不定根、地下茎的树种。 b) 造林地水分条件较好。 7 种子和苗木 7.1 一般规定

a) 严格执行森林植物检疫制度、种苗质量检验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要采用具

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产地标签的种子和苗木以及其他繁殖材料。

b) 禁止使用带有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7.2

种子

播种造林种子的质量应达GB 7908或相应地方标准规定的合格种子的标准。 要积极推广种源适宜的良种,优先选用优良种源和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 7.3

苗木

7.3.1 裸根苗

应使用GB 6000规定的Ⅰ、Ⅱ级苗木。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应选用优良种源、良种基地的种子培育的、并达到GB 6000规定的Ⅰ级苗木以及优育无性系苗木。

营造经济林,执行LY/T1557—2000的规定。

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树种,应选用品种优良、根系发达、生长发育良好、植株健壮的苗木。 7.3.2 容器苗

执行LY/T 1000的规定。 7.4 种条 7.4.1 插条

宜选用采穗圃、苗圃培育的插条。 没有采穗圃时,可从中壮年的优良母树上选取3年以内的枝条,插条采集时间为树木秋季落叶后到春季发芽前进行。

插条的直径以1 cm~2 cm为宜,插穗长约20 cm~40 cm。

对于根部容易萌生不定芽的树种,可从发育健壮的母树根部挖取,根径不小于1 cm~2cm,根插穗长约20 cm。采集时间为秋季树木落叶后、土壤结冻之前,或者春季土壤已经解冻但树木发芽之前。 7.4.2 插干

对于可进行插干造林的树种,要选用1年~4年生、直径2 cm~5 cm并截成1 m~5 m长的枝干。 7.4.3 兜

将连根挖出的母竹,在根兜以上150 cm~200 cm处截断。 8 造林技术

8.1 树种选择与栽植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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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树种选择 8.1.1.1 树种选择原则

a) 根据森林主导功能和经营目标选择造林树种,优先选择生态目的和经济目的相结合

的树种。 b) 树种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与造林地立地条件相适应。

c) 根据经营目标,因地制宜地确定针叶树种和阔叶树种、乔木和灌木的合理比例,选择多种造林,防止树种单一化。 d) 选择稳定性好、抗性强的树种。

e) 优先选择优良乡土树种,慎用外来树种。需要引进外来树种时,应选择经引种试验并达到GB/T 14175标准的树种。

f) 对容易引起地力衰退的树种,种植一、二代后,应更换适宜造林树种。 8.1.1.2 防护林

a) 应根据防护对象选择适宜树种,一般应具有生长快、防护性能好、抗逆性强、生长

稳定等优良性状。 b) 营造农田、经济林园、苗圃和草(牧)场防护林的主要树种应具有树体高大;树冠适宜、深根性等特点。经济林园防护林树种应具有隔离防护作用且没有与林园树种有共同病虫害或是其中间寄主。

c) 风沙地、盐碱地和水湿地区的树种应分别具有相应的抗性。

d) 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可分别优先选用耐干旱的灌木树种、亚乔木树种。 e) 严重风蚀、干旱地区,要注意选择根系发达、耐风蚀、干旱的树种。 8.1.1.3

用材林

树种应具有生长快、产量高、抗病病虫害以及符合用材目的、适用特定工艺要求等特性。以木材利用为主的树种还应具有树干通直、材质好的特性。 8.1.1.4 经济林

a) 树种应具有优质、丰产等性状。

b) 根据市场要求,重点选择当地生产潜力大和市场前景好的名、特、优、新树(品)

种。

8.1.1.5 薪炭林

a) 树种应具有生长快、生物量高、萌芽力强、热值高、燃烧性能好的特性。 b) 适应性强,在较差的立地条件下能正常生长。 8.1.1.6

特种用途林

树种应具备特种用途所要求的性状。 8.1.1.7 灌木树种 8.1.1.7.1 要求

灌木树种选择除应考虑8.1.1.1~8.1.1.6的要求外,还应考虑8.1.1.7.2~8.1.1.7.3要求。

8.1.1.7.2 400 cm降水量以上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可因地制宜地选择灌木树种;其他地区营造商品林时,可选用灌木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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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 8.1.1.7.3 400mm降水量以下地区(见附录D)

a) 营造生态公益林时,可优先选择灌木树种。

b) 营造商品林时,要根据经营目的和灌溉条件选择树种。对于地表水、地下水缺乏地

区,可优先选择灌木经济树种。

8.1.2 树种配置

a) 为提高人工林的抗逆性能和综合效益,维护和提高林地生产力,应因地制宜地营造

混交林。

b) 生态公益林应根据情况分别选择针叶树种与阔叶树种混交、落叶树种与常绿树种、

乔木树种与灌木树种混交的方式营造混交林。混交方式根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

条件确定。营造生态公益林混交林的比重应占生态公益林年度作业设计总面积或年度施工面积的30%以上。

c) 年均降水量400 mm以下的干旱地区,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

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可加大灌木树种的比重

d) 生态公益林人工更新时,宜保留天然幼树,使之形成混交林。 e) 经济林应配置相应的授粉品种。 8.1.3 栽植密度

8.1.3.1 根据林种、树种和立地条件确定造林密度。主要造林树种的适宜初植密度见附录A,一般造林树种的最低初植密度参见附录B。经济林造林密度执行LY/1557一 2000的规定。附录A和附录B中的造林分区主要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当前的林业建设状况划分,全国划分为8个造林区域(不含港、澳、台),各造林区域范围见附录C. 8.1.3.2 以下情况,在适宜的造林密度范围内,初植密度可适当大些:

a) 除母树林和实验林以外的生态公益林、薪炭林、以培育中小径材为目标的用材林、矮化密植的经济林:

b) 进行间伐或平茬利用的林种: c) 湿润、半湿润水土流地区: d)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

8.1.3.3 以下情况,在适宜的造林密度范围内,初植密度可适当小些

a) 北方没有灌溉条件的干旱、半干旱地区的造林;

b) 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和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造林; c) 培育大径材,不进行间伐的用材林: d) 乔木经济林:

e) 平原地区长期进行林农间种或机械作业的造林。

8.1.3.4 石质山地、有岩石裸露的造林地,应按实际情况扣除不能造林的面积后确定造林密度。

8.1.3.5 营造生态公益林时,造林地上有苗木、幼树的,可根据造林目的和苗木、幼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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