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责任 【发文字号】质检办锅[2002]17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2.06.10 【实施日期】2002.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质检办锅〔200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部署, 200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普查整治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项工作,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1 / 2
一、验收目的
通过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和整顿治理(简称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核查工作进度、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明确努力的方向,逐步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验收工作的组织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由总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具体实施。省级以下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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