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居民楼、办公楼、厂房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不复杂指数破只可能危及个别房屋、设施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a 一次用药量大于3000t的硐室爆破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其等级按A级管理。装药量小于200kg的小硐室爆破归入蛇穴爆破,应遵守5.1.7有的关规定。 4.1.3 折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1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4.1.3.1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 ——环境十分复杂;
——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 ——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2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 ——环境复杂;
——拆除的数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烟囱高度50m~80m,塔高度30m~50m; ——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3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C级 ——环境不复杂;
——拆除楼房低于五层,厂房高度低于15m,烟囱高度低于50m、塔的高度低于30m; ——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4 爆区周围500m以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并且一次爆破有药量不超过200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属于A级、B级、C级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4.1.4 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
4.2 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4.2.1 一般规定
4.2.1.1 从事爆破设计、旋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1.2 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4.2.1.3 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产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2.1.4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4.2.1.5 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4.2.2 爆破设计单位
4.2.2.1 承担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爆破设计; ——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4.2.2.2 “爆破设计证书”应标明允许的设计范围及在各范围内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一般岩土爆破,硐室爆破×级,深孔爆破×级,拆除爆破×级,特种爆破等);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允许转借、转让、挂靠、伪造,不允许超越证书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4.2.2.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相应条件;承担不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D级所列条件;承担特种爆破设计的单位,应有两项以上同类设计的成功业绩。
表2 承担A、B、C、D级爆破工程设计单位的条件
工程等级 A 人 员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小于一人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小于一人 设计单位条件 业 绩 相应一项A级或两项B级成功设计 B 相应一项B级或两项C级成功设计 C 相应一项C级或两项D级成功设计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小于一相应一项D级或两项一般爆破成功设人 计 4.2.3 爆破施工企业
4.2.3.1 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4.2.3.2 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在许可证”。
4.2.3.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符合表3中相应条件;承担特种爆破施工的企业,应有两项以上同类爆破作业的经验。
表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施工企业的条件
工程等级 A 人 员 设计单位条件 业 绩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有B级以上(含B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一人 验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小于有C级以上(含C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一人 验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小于有D级以上(含D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一人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小于一人 经验 有一般爆破施工经验 D 4.2.3.4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有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岩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4.2.3.5 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4.2.3.6 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的认可;其资质条件可以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4.2.4 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4.2.4.1 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的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4.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4.3 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2.4.4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4.5 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4.2.4.6 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有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就经过专门培训。
4.2.4.7 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2.4.8 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4.2.4.9 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监督运输工具及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4.2.2.10 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及时近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 爆破设计
4.3.1 一般规定
4.3.1.1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4.3.1.2 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4.3.1.3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4.1.3.4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4.1.3.5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4.3.2 设计程序
4.3.2.1 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出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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