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
甲为A房的所有人。2008年1月10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甲以A房为乙设定了抵押权担保。2009年9月1日,甲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授权委托书及同意注销抵押权的书面文件,前往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2009年11月1日,甲以150万元将A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0年2月1日,因甲未偿还借款,乙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时方发现A房的所有人已成了丙。
问:甲是否无权处分?丙是否善意取得? 案例二:
甲、乙为夫妻,因甲的单位即将分房,为免麻烦,两人决定将新购的A房登记为乙单独所有。不久,乙的妹妹丙因炒股急需资金向丁银行借款50万元,乙以A房向丁银行设定抵押权担保。甲请求法院确认丁银行的抵押权无效。
问:乙是否无权处分?丁银行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案例三:
甲合法建造了实际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A房。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因测绘文件误将A房面积写为1100平方米,登记簿上亦如此记载了A房的面积。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问:房屋面积记载上的错误,是否属于登记簿错误?乙能否善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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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案例四:
甲为A房所有人,登记簿与房产证均记载甲为所有权人。2010年1月8日,甲的儿媳乙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A房。乙向丙出示了甲的身份证、房产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乙、丙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后发现,乙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公证文书系伪造的,甲对于乙出售房屋的行为完全不知情。
问:登记簿记载为甲,乙持假证件,而丙也明知乙不是产权人,但相信乙持的证件而与乙进行交易,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五:
甲的房屋被错误地登记在乙的名下,乙将该房以80万元卖给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前丙付给了乙房屋价款10万元,但至甲发现房屋被乙盗卖而请求丙返还时,丙仍未付给乙剩余的10万元房款。
问:尚有部分款项未支付时,丙能否善意取得? 案例六: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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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时丙得知相机在乙处,可否向乙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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