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的运行现实及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一)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
覆盖范围偏小,《社会保险法》尚未涉及到农村育龄妇女这个大群体,应该说这是个遗憾。虽然很多地方在建立新农合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但由于缺少基层制度的政策,使得实际上的覆盖面很小、保障的水平较低,对农村的育龄妇女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城镇中应参保的人数与实际参保的人数有较大的差距,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城镇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参保比例偏低,尚未达到《中国妇女发展刚要》所计划的到2010年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0年》统计,2009年我国女性5.4822亿人,约占总人口的48.6%,根据社保部公布的《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到2010年底,全国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2336万人。比上一年度增加1460万人。待遇实际享受比例较小,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实际享受的人数少、有着特殊的原因,因为只有在生育期间才能享受到生育保险,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大家的生育观念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晚婚晚育甚至丁克家庭的数量在增加。某些城市尚未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也没有专门的生育保险基金,女职工生育时,生育费用只能从其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支付。适当扩大基金使用范围。生育保险享受的次数有限,一般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待遇,这就使人们只要一个孩子的思想观念加重。
(二)我国生育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生育保险实行的范围小
我国的生育保险,经历了从国家保险保障到企业保险保障再到社会保险保障的发展过程,是生育保险发展阶段性的标志,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轨迹。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因为国家财政能力有限,覆盖范围很小,基本就是国营大型企业的在岗女工,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费用由国家来负担。改革开放后,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企业的在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生育保险基金由单位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进行缴纳。在 200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将生育保险专门列为一章,并将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纳入享受生育保险的范围
之内。据访谈了解到,在苏州范围内生育保险在各公司内的普及各不相同。在大公司或者是国有企业内基本都为正式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即包含生育保险。还有一些不在编制内的员工则普遍只享有三险一金即不缴纳生育保险。苏州还有很多外资、台资、中外合资企业或乡镇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则不尽相同。高级职员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比较完善,基本能享受到生育保险,但还有一部分中下级职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没有生育保险,有些人甚至没有听说过这些政策待遇。
2. 生育保险资金普遍低
生育保险在三个方面即生育津贴、产假及医疗费用报销实际给付情况为 :1 在产假方面,顺产有三个月的带薪(按基本工资算)假期,剖腹产有四个月的带薪(按基本工资算)假期。2按照苏州市的具体规定,一次性生育津贴有三个月基本工资。3在生育费用报销方面也基本实行定额支付的方式,在孕期及产后的各种医疗费用报销,一共大概在 2000 元左右的水平。
3.生育保险立法不健全
生育保险的立法滞后,我国的生育保险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完善,有了明显的进展,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各省市也根据本省市具体情况出台了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法规。但这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为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之缺乏较强的法律强制效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制度,很多企业钻了空子,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甚至偷逃应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女性由于其天生的生理原因,在竞争中往往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生育保险可以减轻女职工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 从而以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态来孕育“祖国的花朵”。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妇女的社会价值,促进女性就业,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的国策和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还能够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 在生育保险中充分体现得。因此,大力发展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一个妇女更是对一个家庭、甚至和谐社会主义目标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国家保障覆盖面低
通过查阅生育保险相关的具体制度规定,我了解了生育保险的情况。我发现我国生育保险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完善,有了长足的进展,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各省市还根据本省市具体情况出台了各项规定。苏州市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出台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但是并
没有将这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之缺乏较强的法律强制效应。没有具体的法律等较强强制性的制度,企业有了许多空子,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