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七)申请材料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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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6.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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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诸城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服务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电话咨询号码:0536—6566517 电子邮箱:zcsgqyzcj@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提交。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接收。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wfaic.gov.cn/ (二)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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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当场受理。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
②属于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同时网上发送预审通知书。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予以退回。
(三)核准(发照)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在承诺的时间内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
获取方式:申请人或指定委托代理人到窗口现场领取。 (四)流程图 见附件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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