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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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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似的基本方法,并认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因产品的共性设计特征对于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应关注更多地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其他设计特征的变化。

10.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中对设计空间的考虑 在万丰公司“摩轮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2010)行提字第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设计空间对于确定相关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中,应该考虑设计空间或者说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以便准确确定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设计空间的大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可以变化的,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考量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需要以专利申请日时的状态为准。

二、著作权案件审判

11.戏曲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审查及认定

在黄能华、许文霞等与扬子江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55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侵权之诉中,人民法院对相关权属状况进行审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环节;涉案沪剧音乐中的唱腔音乐与开幕曲、幕间曲及大合唱等场景音乐应作为一个整体作品看待,在历史上对涉案戏曲音乐曲作者署名不尽一致,且署名的案外人未参与侵权诉讼,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张著作权归已所有不应予以支持。

12.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

在坤联公司与八航厂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28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品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此推定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

13.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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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凯公司与水木年华网吧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14.买卖书号出版的图书的复制发行主体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李长福与中国文史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出版社卖书号给书商,由书商负责编辑、印刷或发行图书,应当认定书商是复制发行图书的实质主体。

15.行政区划地图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程度

在刘凯与达茂旗政府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08)民申字第4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行政区划图中关于行政区的整体形状、位臵以及各内设辖区的形状和位臵等,由于系客观存在,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在认定侵权时应不予考虑。

三、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6.判断商标近似时对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相关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因素的考虑

在(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公司等“鳄鱼图形”商标侵权案【(2009)民三终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由于不同案件诉争标识涉及情况的复杂性,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注册商标与诉争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其他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17.判断商标近似时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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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禾县锻造厂与华光机械公司等商标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2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18.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规则 在李惠廷与大连王将公司商标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案件的处理规则,指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并明确了适用这两种责任方式的具体情形。

(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

19.对含有国名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审查判断 在“中国劲酒”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2010)行提字第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该标志作为整体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该标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0.判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时对被异议人已有近似注册商标的考虑

在“苹果男人”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对被异议商标是否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判断时,如果在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被异议人在同类别商品上已经拥有近似的注册商标,法院应该比较被异议商标与被异议人自己的注册商标、他人的驰名商标之间的近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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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被异议商标与被异议人已经在同类别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程度较高,不宜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21.药品商品名称能否作为在先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在“可立停”商标争议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5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商品名

22.主张权利者使用争议标志的意图、行为和效果对其受法律保护的影响

在“索爱”商标争议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商标“索爱”,无论是作为未注册商标的简称,还是作为企业名称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对该标识主张权利的人必须有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且该标识已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索尼爱立信公司并无将争议商标作为其商业标识的意图和行为,相关媒体对其手机产品的相关报道不能为该公司创设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四、竞争案件审判

23.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伟雄集团公司与顺德正野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2008)民提字第3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24.商业机会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

在 “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2009)民申字第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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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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