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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兰州大学201303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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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大小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直接有关。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标的加以分类,承保时依据分类标准对具体的保险标的作出合理选择,剔除 影响保险经营稳定的保险标的。对保险标的选择的重点应集中在保险标的本身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大小上。

事后承保选择具体表现为:(1)保险合同保险期满后,保险人不再续保。(2)保险人如发现被保险人有错误申报了重要事实或欺诈行为,可解除保险合同。(3)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注销保险合同。 (二)承保控制

承保控制是指保险人对投保风险做出合理的承保选择后,对承保标的具体风险状况,运用保险技术手段,控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以合适的承保条件予以承保。承保控制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风险较大但保险人还是予以承保的标的,保险人为了避免承担较大的风险,必须通过承保控制来限制自己的保险责任。另一类是随着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而诱发的两种新的风险:一种是道德危险因素,一种是心理危险因素。

道德危险因素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牟取赔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心理危险因素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后产生的松懈心理,不再小心防范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任凭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制定各项措施来控制道德危险因素和心理危险因素。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的内容及必要性,参见P277 保险监管内容

(1)保险组织监管。包括:申请设立的许可;组织形式的限制;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停业清算监管;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2)保险业务经营监管。包括:经营范围的监管;保险条款的监管;保险费率的监管。 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性。

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性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1)防止经营失败。

(2)防止不规范的经营和不当竞争。 (3)弥补行业自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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