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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兰州大学201303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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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必须是合法的。

(3)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4)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包括:定义原则、列举原则、同意原则。

(5)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14.近因原则(第二章第三节)

(1)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形成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

(2)近因原则的运用。包括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具体可分为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15.损失补偿原则(第二章第四节)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恰好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补偿的条件;保险人损失补偿形式的选择;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代位原则

(1)代位与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代位原则的内容。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

(3)保险委付。包括:含义;成立的条件;成立后的效力;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

益。

(2)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保险合同的含义。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16.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章第二节)

(1)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条款上。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7.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章第三节)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经过要保和承保两个步骤。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18.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三章第三节)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通知义务;妥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5)告 知

义务和协助保险人执行代位追偿权的义务。

(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是保险赔偿责任。此外,还有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以及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合同主体保密等义务。 19.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三章第三节) (1)保险合同变更的原因。 (2)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3)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附贴批单;保险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20.保险合同的转让(第三章第三节)

(1)保单转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将其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保险单在一定条件下的转让。

(2)保单转让的程序。一般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21.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三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时而不复存在,是保险关系的绝对消灭。按终止的原因可分为自然终止和提前终止。 2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三章第三节)

(1)保险合同的解释。在对保险合同解释时,应遵循的原则有: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的原则;专业解释的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第四章与第五章综合内容)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从广义上讲,财产保险是指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具体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投保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风险的保险行为。国际社会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 24.财产保险的特征(第四章第一节) (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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