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对称性。 25.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第四章第一节)
(1)财产保险是用经济手段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唯一职能。 (2)财产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26.火灾保险(第四章第二节)
(1)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主要有: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种财产物资;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2)团体火灾保险。包括: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主要险种。
(3)家庭财产保险。包括:普通家庭财产保险;还本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27.运输保险(第四章第三节)
(1)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保险标的并非存放在固定处所,而是处于运行状态;保险标的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从而相对增加了保险人的理赔难度;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有密切关系。
(2)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
(3)货物运输保险。包括: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货物运输保险分类;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28.责任保险(第四章第五节)
(1)责任保险的特点。主要有:法律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同时保障了致害人和受害人;责任保险无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规定;承保方式多元化;保险补偿以法律为依据,以第三者存在为条件。 (2)公众责任保险。包括:保险责任范围;主要险种。
(3)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工作时因遭受意外而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29.人身保险的特点(第五章第一节)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主要有: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提高,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确定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 资;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30.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五章第一节)
(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人身保险分为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3)按照投保动因分类,人身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4)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31.人寿保险的种类(第五章第二节)
人寿保险可分为传统型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其中,传统型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以及寿险附加险。
创新性人寿保险主要分为变额人寿险和万能寿险。 32.变额人寿保险(第五章第三节)
变额人寿保险(varmble life insurance)是一种终身寿险,简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不同而变化。变额寿险产品与传统寿险产品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
其保费的缴纳与传统寿险产品相同,两者都是固定的,但保单的保险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却是可以变动的,变额寿险产品因此而得名。第二,开设分立账户。第三,变额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所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某一时刻保单的现金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分立账户资产的市场价值。 3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五章第四节)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主要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按保险责任分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按承保危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按投保方式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34.健康保险(第五章第五节)
(1)健康保险的概念。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2)健康保险的特点。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保险人
拥有代位追偿权;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3)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主要有: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比例给付条款(共保比例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4)健康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医疗保险;收入补偿保险。
35.再保险(第六章第一节)
(1)再保险的定义。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即保险人将其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向其他的保险人投保,以分散自己的保险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2)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3)自留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4)分保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5)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合同的保险标的不同;合同的性质不同。
(6)再保险的作用。表现在:分散危险;控制责任;扩大业务经营能力;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7)再保险的种类。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分配保额、保费和分摊赔款,即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再保险。具体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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