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
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的数额或赔付率为基础来计算自赔额和责任额的再保险。具体包括: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8)再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 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主要特点有:时效性强;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作出选择;手续烦琐费用较高,整个业务处理的时间较长。
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特点主要有: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性;没有时限规定;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
预约分保是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合同,对合同内订明的业务种类和范围,原保险人有选择自由,可以分给再保险人也可以不分给;但原保险人一经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不得拒绝。特点主要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不对称;与临时分保相比预约分保手续简单;再保险人对分保业务的质量不易控制。
36.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第七章第二节)
以“是否以营利为目标”作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
会保险两类。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标,运行中若出现赤子,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
商业保险指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业务。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标,进行独立经济核算。
对于社会保险又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而对于商业保险,我国的分类方法是分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在国外又一般分成寿险和非寿险)
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进一步细分,可分为 A. 财产险
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B. 货物运输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C. 运输工具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种主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D. 农业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E. 工程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害保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他工业险。 F. 责任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G. 保证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是保证保险;权利人要求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是信用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37.保险经营的原则(第三篇拓展内容)
(1)危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危险的范围内,应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危险单位。
(2)危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危险必须尽可能加以分散,并使之平均化,避免危险的集中。包括承保前的分散和承保后的分散。
(3)危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一定标准,对投保人和投保标的的危险进行审核评估,以排除不合格的投保人和标的,并防止不可保危险的介入。包括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
38.保险费率(第八章综合内容)
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应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纯费率,另一部分是附加费率。保险公司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来支付保险事件发生后形成的保险赔款,按照附加费率厘定费率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分类法和增减法三种。观察法是对个别保险标的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观察其优劣,估计损失概率,直接决定保险费率的方法。分类法是对危险进行分类,对同一类的各风险的损失概率进行测算,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增减法又称为修正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对被保险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幅度或基于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基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非寿险精算技术基础与水平不同,以及统计资料完整性上的差异,采用的
方法也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用来支付保险公司业务费用,如营业费用、监管费、保险税金等。
(1)厘定的原则。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具体包括:公平合理原则;保证偿付能力原则;相对稳定原则;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2)厘定的方法。主要有:分类法;增减法;观察法。
(3)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包括纯费率的厘定和附加费率的确定。
(4)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包括:人寿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具体又分为定期生存保险的趸缴纯保险费计算、定期死亡保险的趸缴纯保险费计算、定期生存保险年缴纯保险费的计算、定期死亡保险年缴纯保险费的计算;人寿保险毛保险费的计算。
财产保险的纯费率与保险标的损失频率和损失金额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损失频率和损失金额越高,纯费率越高。具体体现如下: 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损失频率×损失金额=(理赔次数/保险单位数)×(损失总额/理赔次数)=损失总额/保险单位数
式中,理赔次数是指构成理赔条件的损失次数;损失金额是指补偿金额与理赔费用之和;保险单位是指度量保险成本的单位。
厘定费率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分类法和增减法三种。观察法是对个别保险标的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观察其优劣,估计损失概率,直接决定保险费率的方法。分类法是对危险进行分类,对同一类的各风险的损失概率进行测算,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增减法又称为修正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对被保险人给以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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