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保险学原理-兰州大学201303考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31 21:20:1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虽然被保险人到1998年6月才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违背了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原则,但《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公司应该实施给付,并追回支付给投保人的退保金中针对原应承担的已死亡被保险人1996年4月至1998年1月的保险责任的保险费。只要在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履行及时交费等义务,且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就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启示】

保险公司应该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负赔付责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有效,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某一时间保险合同已经不再成立也是如此。

《保险学原理》课程考前辅导资料

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1.(第一章)保险的基础知识。包括保险的性质;风险的含义及分类;风险管理的含义及其基本程序;常用的保险分类方法及各类不同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本质;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等。

2.(第二章)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基本含义;产生的原因;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包括: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近因原则。包括: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运用。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损失补偿原则的表述和基本内容。

代位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应具备的条件;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

3.(第四章)家财险及运输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的特征、国内运输保险的特点及责任保 险的保责任等。

4.(第五章)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5.(第六章)再保险主要包括:再保险的含义及作用。

6.(第八章)保险费率。包括: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保险费率厘定的方法。

7.(第十一章)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方式与内容。

期末考试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第一节:社会风险的定义,参见P5

所谓社会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单位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损失的风险。比如盗窃、罢工、战争等所致损失的风险。

第一章第一节:风险的分类,参见P4 按照风险的性质划分: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的机会也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按照产生风险的环境划分:

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风险。 动态风险:社会、经济、科技或政治变动产生的风险。

第一章第一节:纯粹风险的含义,参见P4

纯粹风险是指只会产生损失而不会导致收益的可能性。对于这类风险,我们无法确定具体的损失有多少。在现实生活中,纯粹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如地震、洪水、火灾等都会造成巨大损失,但它们何时发生、损害后果多大等义无法事先确定。

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即1、没有损失;2、造成损失。例如,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

属于纯粹风险的都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进行转移。

第一章第一节:投机风险的含义,参见P4

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这类风险最好的例子就是股票投资了。一旦购买某种股票,就可能随该种股票的贬值而亏损,也有可能随该种股票的升值而获益。

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即“损失”或“获利”。

第一章第一节:风险管理的定义及基本程序,参见P7

风险管理:在降低风险的收益与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的过程。 风险管理以处置静态风险为主,但也包括对动态风险的处置。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

第一章第一节:可保危险应具备的条件,参见P10 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3)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一章第二节:保险损失说的分支理论,参见P12

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 其中,括损失赔偿学说的核心在于说明保险的目的是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偶然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一章第二节:保险的本质,参见P14 一、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二、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三、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作用。 四、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体现一种经济制度。

五、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其中,保险的互助性保险的基本特性。

第一章第二节:保险的密度与深度,参见P14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

保险密度: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反映一个国家国民受到保障的平均程度。(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第一章第二节:保险商品关系的内容,参见P14 保险商品关系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经济关系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存在基础。

第二,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之间因经营保险业务而形成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与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等之间因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

第三,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

保险企业之间的保险商品关系包括保险公司之间,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再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关系。

第四,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国家保险主管机关对在本国领土上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和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一章第三节:保险的分类,参见P21 保险按照实施的程度可分为: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强制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以政府的有关法令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保险按照性质可分为:

商业保险:营利为目的,双方订立合同 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保险:以保险技术实现一定目的,如农业保险、信用保险、输出保险、巨灾保险

保险按照保险标的可分为: 人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

财产保险: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 责任保险:对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信用保险:合同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

第一章第三节:保险与再保险,参见P23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二者的关系如下:

(1)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唇齿相依,互相促进。

(2)二者的区别是:1.合同当事人不同;2.保险标的不同;3.合同补偿性质不同;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第一章第三节:重复保险的含义,参见P24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其实际价值的,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第一章第三节:共同保险的定义,参见P24

共同保险(Co-insurance)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发生赔偿责任时,由各保险人按照各自承担的份额或比例赔偿损失的保险。

第一章第三节: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定义,参见P27 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合同,约定价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是定值保险合同的对称,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

比较二者的区别,只有不定值保险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章第三节:不足额保险的定义,参见P28 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不足额保险的适用效果,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比例赔偿方式。

第一章第三节:超额保险的定义,参见P28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的约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在被保险人出于善意,过高估计财产价值而导致超额保险时,可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相应比例减少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变更合同。在被保险人出于恶意诈欺,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获赔偿,而故意多报财产价值进行超额保险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享有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第一章第四节: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参见P29

搜索更多关于: 保险学原理-兰州大学201303考试 的文档
保险学原理-兰州大学201303考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291sg5872f3qhtz4wh2h1h1yk7phau00si3_8.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